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相关文件,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审阅,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与5%以上股东签署借款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与持股5%以上股东杨永柱先生签署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事项构成了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未发现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与5%以上股东签署借款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漆韦华李佳
202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