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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独立董事关于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九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01

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在查阅有关规定后,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十四次会议审议《关于锐能微租赁中电长城大厦南塔部分楼层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充分审查,并分别于2023年3月30日和2023年3月31日发表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锐能微租赁中电长城大厦南塔部分楼层的议案

我们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本次关联交易能利用公司现有的房产资源,能够为公司带来一定的收益,且租赁价格是以周边市场价格为依据,交易是公允的,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我们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目前发展情况。租赁价格是参照附近区域同类项目市场租金标准,由双方平等协商确定,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市场价格原则以及平等协商的契约自由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第七届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经营班子提供的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相关报告及决议,我们认真核查了2022年度已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实际执行情况并严格审查

了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我们查阅有关规定后认为:

“公司经营班子对2022年度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说明符合市场行情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已发生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的交易,符合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战略要求,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虽然实际发生金额因市场需求等客观原因与原预计金额上限存在差异,但该等差异的出现是因应市场变化而出现的,已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平、公正,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公司在计划实施相关关联交易前销售部门、采购部门等均已对上述交易进行充分的评估和测算,交易公允,不会损害到本公司及股东利益。基于个人独立判断,我们同意将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宜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2、独立意见

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是在与关联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且将与每一个具体业务构成完整合同,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市场价格为依据,交易条件公允、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我们认为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李国敏、董沛武、邱洪生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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