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对比表
原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分拆、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分拆、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三)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八)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
(九)重大资产重组; (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七)项、第(十)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 |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 |
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者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股票及衍生品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七)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者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八)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九)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行优先股; (十)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十一)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对外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对外委托贷款、关联交易、对外捐赠、债务性融资以及其他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对外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对外委托贷款、关联交易、对外捐赠以及其他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指定《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的至少一家报纸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 |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 |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 |
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