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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厦环能: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31

证券代码:873703证券简称:广厦环能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编号:

2023-04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为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通过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有助于公司充分利用证券市场的融资功能,有利于促进公司经营发展,壮大公司经营实力,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上述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高效节能换热器项目”、“管理中心及数字化建设项目”、“研发中心项目”及“补充流动性资金”,该等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能够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股票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兼顾新老股东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上述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和广大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建立了连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注重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与公司的长远发展之间的平衡,保证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上述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该预案能够有效稳定股价,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为维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拟定了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上述分析及相关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出具有关承诺并接受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及相关主体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项作出了承诺,该等承诺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监管政策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关于公司就虚假陈述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事项进行承诺并接受约束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及相关主体就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发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对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作出承诺。公司及相关主体就本次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申请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下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做出的相关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关于聘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有关中介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相关中介机构具备相关从业资格,并具有丰富的经验和职业素养,聘请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中介机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保障募集资金合法、合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查,我们认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相关具体事宜,有利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相关事宜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关于制定<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关于《关于制定和修订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制定和修订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

项制度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关于《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年度报告编制等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各项规定,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当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关于《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

以具体实施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时确定的权益登记日(本公司将另行公告)的总

股本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8元(含税),本次股利分配后的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经审查,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形式和分配条件,与公司的实际经营和财务状况相匹配,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也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上述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关于《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决定及2023年度薪酬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公司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决定及2023年度薪酬预案的议案》及相关资料,并经核查相关决策程序,我们认为:公司董事、监事2022年度薪酬分配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与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经营任务设定相适应。该薪酬方案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关于《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和良好的职业素养,能够满足公司的审计工作要求。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八、关于《关于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鉴证,并出具《关于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上述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九、关于《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严格遵循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挂牌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公司所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如实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关于《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及鉴证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对截至2022年

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编制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此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并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深入的了解。议案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一、关于《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专项说明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我们认为,相关内容真

实、有效、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非经常性损益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宋刚、任淑彬

2023年3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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