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97号)核准,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矿科技”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9,702,964股,每股发行价格为9.63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189,739,543.32元,扣减承销保荐费用2,948,697.72元(含税)后,实际到账募集资金金额为186,790,845.6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5月19日全部到位,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1]000328号《验资报告》。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机构”)作为北矿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负责北矿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为自证券上市之日起的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即截至2022年12月31日。
东方投行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英文名称 | BGRIMM Technology Co., Ltd. |
证券简称
证券简称 | 北矿科技 |
证券代码
证券代码 | 600980 |
成立日期
成立日期 | 2000年9月6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7109270385 |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 | 189,263,526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卢世杰 |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8区23号楼4层 |
办公地址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8区23号楼4层 |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 010-63299988 |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 bgrimmtec@bgrimm.com |
网址
网址 | http://www.bgrimmtec.com/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21年5月26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三、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2号楼24层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崔洪军 |
保荐代表人
保荐代表人 | 胡刘斌、卞加振 |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 021-23153888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履行承诺的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并发表意见;
6、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对外提供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是否履行规定等事项;
7、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核查报告及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利条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其他申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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