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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和新材: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31

证券代码:839792 证券简称:东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3-018

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公告

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和新材”“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已于2023年3月30日行使完毕。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主承销商”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为具体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操作的获授权主承销商(以下简称“获授权主承销商”)。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情况具体如下:

一、本次超额配售情况

根据《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机制,东莞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8.68元/股于2023年3月15日(T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300.00万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15.00%。超额配售股票全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

东和新材于2023年3月30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含第30个自然日,即自2023年3月30日至2023年4月28日),获授权主承销商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购买发行人股票,且申报买入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购买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股份数量限额(300.00万股)。

截至2023年3月30日日终,获授权主承销商已利用本次发行超额配售所获得的部分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买入公司股票300.00万股,买入股票数量与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数量相同,因此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未行使,未涉及新增发行股票情形。本次购买股票支付总金额为23,284,869.98元,最高价格为7.99元/股,最低价格为7.10元/股,加权平均价格为7.76元/股。

三、超额配售股票和资金交付情况

超额配售股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及东莞证券已共同签署《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战略配售协议》,明确了递延交付条款。本次战略投资者同意延期交付股份的安排如下:

序号名称实际获配数量(万股)延期交付数量(万股)限售期 安排
1中信证券东和新材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00.00150.0012个月
2北京华达建业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20.0090.006个月
3东莞市东证宏德投资有限公司80.0060.006个月
合计400.00300.00-

发行人应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后的3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交股份登记申请。上述战略投资者中,中信证券东和新材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股票的股份限售期为12个月,北京华达建业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东证宏德投资有限公司获配的股票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2023年3月30日)起开始计算。

四、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股份来源情况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后股份来源情况具体为:

超额配售选择权股份来源(增发及/或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
超额配售选择权专门账户:0899314539
一、增发股份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增发股份总量(股):0
二、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股份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拟变更类别的股份总量(股):3,000,000

五、对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的意见

2022年5月23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全体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2年6月9日,发行人召开了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3年3月,公司与东莞证券签署了《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主承销协议》,明确授予东莞证券行使本次公开发行中向投资者超额配售股票的权利。

发行人董事会认为: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合法、合规,实施情况符合《发行公告》等文件中披露的有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方案要求。

经获授权主承销商东莞证券核查:发行人董事会对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的授权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符合《发行公告》等文件中披露的有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方案要求;公开发行后,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已经取得发行人内部决策机构的批准,相关决策事项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情况符合《发行公告》等文件中关于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方案的要求,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公开发行后,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发行人: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3日

发行人: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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