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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厦环能:利润分配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31

公告编号:2023-027证券代码:873703 证券简称:广厦环能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本制度,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第六条 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根据当年盈利状况和公司下一年度发展计划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调整的,应重新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方案执行

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应当以公开披露仍在有效期内(报告期末日起6个月内)的定期报告期末日为基准日,以基准日母公司财务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分配依据。同时,为避免出现超额分配情形,公司应当按照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确定具体分配比例。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2个月内实施完毕。

第八条 信息披露

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的执行情况,说明方案的执行是否符合《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并说明留存利润的使用计划。

第九条 监督约束

监事会对董事会制订和执行利润分配方案进行监督。

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要形成书面记录作为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条 未尽事项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生效期限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修改。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3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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