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Resources Microelectronics Limited
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China Resources MicroelectronicsLimited(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等法律及公司《经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经审慎判断后决定是否暂缓或豁免披露,并接受上海证
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和条件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等情形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和投资者利益,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的,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第八条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应当将该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披露的程序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相关部门、分公司或子公司等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审批表》(附件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2)、《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3),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上述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登记、公司总裁和董事长审批,审批完成后妥善归档保管。上述归档资料保管期限为自归档之日起十年。
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士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七)公司及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 公司相关部门、分公司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负责人(或指定对接人)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总裁和董事长审批;
(三)总裁和董事长审批同意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签字确认后,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或总裁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问责条款
第十三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但作出暂缓、豁免处理的,或者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事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对于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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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Resources Microelectronics Limited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2023年03月31日
附件1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审批表
申请日期: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 |||
申请人员 | 申请部门/子公司 | ||
事件类型 | □暂缓 □豁免 | 暂缓披露的期限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 |||
是否已提交《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 □是 □否 | 是否已全部签署 《保密承诺函》 | □是 □否 |
申请部门负责人确认签字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同意 □不同意 | 签字: | |
总裁审批意见 | □同意 □不同意 | 签字: | |
董事长审批意见 | □同意 □不同意 | 签字: |
附件2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名称 ,公民身份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作为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本人/本单位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本单位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本单位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事项之日起,主动提供相关个人信息或填报《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本单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3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姓名/名称 | 国籍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知情日期 | 与上市公司关系 (注1) | 所属单位 | 职务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注 2) | 知悉内幕信息内容 (注 3)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注4) |
注 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 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4: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