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审慎决定,不涉及项目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的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陈 议 叶邦银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