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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转让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关联交易公告
公告日期:2005-04-2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澳柯玛集团)经友好协商,并经2005年4月23日召开的公司二届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双方于2005年4月23日签署了《关于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此项交易为关联交易。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公司于2000年出资8000万元参股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证券),持有其5.28%的股份。
    根据公司发展规划,为集中精力发展主业,公司将逐步调整资产结构,出售与主业无关的部分资产,本次交易即向澳柯玛集团转让本公司持有的北京证券股权。
    二、关联方介绍及关联关系
    本次关联交易双方为本公司与澳柯玛集团。
    澳柯玛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24833.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82%,是本公司控股股东。澳柯玛集团注册资本7118万元,注册地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315号,法定代表人为鲁群生,营业范围:电子产品、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居民服务业;电子技术服务;为集团内部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截止2004年12月31日,澳柯玛集团总资产691251.4万元,净资产259351.2万元,2004年度主营业务收入730612.7万元,净利润7682.1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鲁群生先生现任本公司董事长。
    经审计,截止2004年12月31日,本公司总资产396137.2万元,净资产121130.9万元,2004年度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46496.2万元,净利润2390.1万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标的为本公司持有北京证券6000万股即3.96%的股权。北京证券注册资本15.15亿元。
    四、关联交易合同主要内容
    1、转让价格和预计收益:按本公司成本价计算,转让价格6000万元,预计本公司收益为零;
    2、价款支付:受让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30日内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出让方;
    3、股权过户:出让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30日内将股权过户至受让方;
    4、违约责任:受让方应及时支付购买价款,每迟交一日应按未支付转让款部分的1‰交付滞纳金;本协议签订前,出让方必须将其涉及股权抵押、公司对外担保及公司资产情况如实书面告知受让方,如未将上述情况告知受让方则视为违约,出让方应按协议总金额20%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
    5、本协议经本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五、董事会议事程序以及关于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影响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此次交易有利于公司集中精力发展主业,没有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因本次关联交易的性质,关联方董事已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此项关联交易合同的内容是公平、合理的,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关联交易的实施对公司是有利的,没有损害本公司利益,没有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
    六、备查文件
    1、本公司二届十八次董事会决议
    2、本公司与澳柯玛集团签署的《关于青岛澳柯玛热水器有限责任公司的托管协议书》
    3、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于关联交易的意见。
    特此公告
    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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