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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利股份: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31

章程修订对照表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序号修改前修改后
1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商务部商资批【2006】1155号《商务部关于同意安徽安利合成革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由安徽安利合成革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0000610307077M。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由安徽安利合成革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在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0000610307077M。
2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技术开发总监、营销总监。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
3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若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若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除以上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修订条款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特此公告。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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