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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利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六届十一次董事会部分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31

独立董事对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部分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资料,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文件规定以及公司《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报告期内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

2、报告期内,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合肥安利聚氨酯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利新材料”)银行授信提供担保事宜,我们对此已发表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独立董事对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部分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公告),认为公司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均符合担保的相关规定,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进行担保,能够为安利新材料的生产经营提供可靠的资金保障,有利于公司更好的长远发展及发展战略的实现,不会影响到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也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

3、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目前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能够积极关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内部控制的最新要求,及时修订

相关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制。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随着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将根据所处的经营环境,不断完善和加强内部控制制度,以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度和公司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

三、关于公司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据此,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要求,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

五、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制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办法》等规定,2022年度公司能严格按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激励考核制度执行,制定的制度、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六、关于公司2023年度与控股子公司建立互保关系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建立互保关系事宜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合肥安利聚氨酯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均符合担保的相关规定,公司与安利新材料进行互保,有利于降低融资抵押担保费用,能够为公司及安利新材料的生产经营提供可靠的资金保障,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更好的长远发展及发展战略的实现。安利新材料的其它股东未向其提供同比例担保,主要是鉴于安利新材料资产充足,管理规范,经营稳定,业绩良好,资信优良,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未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认为,互保关系的建立不会影响到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七、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关联方是安利股份投资控股子公司安利俄罗斯、安利越南少数股东,或少数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公司2022年度与关联人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均采用公允原则,依据市场价格合理定价,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定价原则和依据公平合理,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不构成损害。

八、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进行了审查,认为:公司2023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关联交易的价格依据市场价格确定,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以及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前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九、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暨补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陈来先生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陈来先生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况,亦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公司本次补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提名陈来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李 健 李晓玲 杜 杰 吕 斌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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