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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兴能源: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张世潮)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31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述职人:张世潮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作为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2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有关职责,积极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和各专业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报告期内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及投票情况

2022年度,公司共召开了12次董事会,本人应参加董事会12次,实际参加董事会12次,无缺席和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在董事会议案投票表决中,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反对和弃权的情形。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本报告期应参加董事会次数现场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张世潮126600
独立董事列席股东大会次数6

二、履职情况

1.以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对需提交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都进行了深入了解和仔细研究,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积极参与讨论,提出合理建议,并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对公司对外担保、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调整、关联交易、债券融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注销、续聘审计机构等重要事项均发表了独立意见,履行了监督职能。

本人认为,2022年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严格按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均合法有效,对公司2022年历次董事会审议的

议案未提出异议,对有关需要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或独立意见的事项均按要求发表了相关意见。

2.对公司现场调研及检查的情况

2022年度,本人利用现场参加会议的机会以及其他时间到公司进行现场考察,重点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通过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董事会会议材料等多种形式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并通过电话、邮件等多种方式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关注行业形势以及外部市场变化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结合自身专业知识与从业经验,对公司相关工作提出了建议,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三、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情况

2022年,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历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未提出异议,对有关需要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或独立意见的事项均按要求发表了相关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1.在八届二十一次董事会会议上,共同对关于调整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及增资暨关联交易方案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有利于进一步保障公司的利益,调整后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及规定的各项实质性条件,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拟签订的《关于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单独增资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关于内蒙古蜜多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事宜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内容合法合规,交易条款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拟提交公司八届二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及增资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及增资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关于签署<关于内

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单独增资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及<关于内蒙古蜜多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事宜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议案》等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已按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所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将按照关联交易程序审批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公司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综上所述,我们对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相关事项表示认可,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八届二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和表决。

(2)独立意见

本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调整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及增资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及增资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关于签署<关于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单独增资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及<关于内蒙古蜜多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事宜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议案》等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事先提交我们审阅,得到我们事前认可。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宋为兔先生、吴爱国先生、刘宝龙先生、孙朝晖先生、梁润彪先生、丁喜梅女士、戴继锋先生、彭丽女士按规定回避表决。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有利于进一步保障公司的利益;本次交易方案、公司为本次交易编制的《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及增资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司与相关交易对方签订的《关于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单独增资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关于内蒙古蜜多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事宜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具备可操作性,未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备、合规、有效。公司已按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所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对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同意董事会对本次交易事项的总体安排,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在八届二十二次董事会会议上,共同对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贷款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河南中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博大实地化学有限公司、桐柏海晶碱业有限责任公司、桐柏博源新型化工有限公司、内蒙古远兴能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及内蒙古博源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分别简称中源化学、博大实地、海晶碱业、新型化工、远兴销售及博源国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补充其流动资金,是保障生产经营正常运转的有效措施。

公司控股子公司中源化学为其全资子公司博源国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补充其流动资金,是保障生产经营正常运转的有效措施。

中源化学、博大实地、海晶碱业、新型化工、远兴销售及博源国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公司分别与中源化学、博大实地、海晶碱业、新型化工及博源国贸签署了《反担保协议书》,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博源国贸为中源化学全资子公司,中源化学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3.在八届二十三次董事会会议上,共同对八届二十三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及2021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如下:

(1)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按市场定价原则向关联方采购或销售商品、接受或提供劳务,均属于正常的业务经营范围。进行此类交易,有利于保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利于提高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盈利能力。此类交易符合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将《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八届二十三次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①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远兴能源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和落实,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慎查验,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报告期内发生的担保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②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对已制定内控管理制度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并针对重点问题进行了自查,保证了内控制度的时效性。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最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全面梳理并修订了公司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流程,重新设计了公司内控运行的机制,形成了《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手册》,其内容和操作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对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资金使用等重点活动的内部控制全面、具体,保证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执行情况。今后,希望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指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

③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定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根据公司自身生产经营及资本公积、资金现状拟定的,符合公司现阶段的生存和发展需要,我们同意此项预案。

④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⑤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发生向关联方采购、销售产品和提供、接受劳务等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经营行为,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此类交易符合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在议案表决过程中依法进行了回避。我们同意该议案。

⑥关于注销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暨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本次注销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暨修订《公司章程》,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股权结构,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注销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暨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在八届二十五次董事会会议上,共同对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贷款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兴安化学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补充其流动资金,是保障生产经营正常运转的有效措施。

兴安化学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贷款担保事项。

5.在八届二十六次董事会会议上,共同对重大资产购买及增资加期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及方案修订稿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事前认可意见

鉴于《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及增资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中财务数据已过有效期,公司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本次交易以2022年3月31日为基准日对标的公司进行加期审计,对本次交易模拟实施后公司的备考财务报表进行了补充审阅,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有利于保障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顺利推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编制的《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及增资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依据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的最新财务情况、标的公司在建项目以及本次交易最新进展情况进行了更新、修订和完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董事会拟审议的相关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已按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所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将按照关联交易程序审批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公司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对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表示认可,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八届二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和表决。

(2)独立董事意见

①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及增资加期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事先提交我们审阅,得到我们事前认可。公司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本次交易以2022年3月31

日为基准日对标的公司进行加期审计,对本次交易模拟实施后公司的备考财务报表进行了补充审阅,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有利于保障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顺利推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②关于《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及增资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事先提交我们审阅,得到我们事前认可。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宋为兔先生、吴爱国先生、刘宝龙先生、孙朝晖先生、梁润彪先生、丁喜梅女士、戴继锋先生、彭丽女士按规定回避表决。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公司编制的《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及增资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依据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的最新财务情况、标的公司在建项目以及本次交易最新进展情况进行了更新、修订和完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备、合规、有效。公司已按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所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董事会对本次交易事项的总体安排,同意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③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贷款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河南中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源化学)和内蒙古博大实地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大实地)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补充其流动资金,是保障生产经营正常运转的有效措施。

中源化学和博大实地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

行控制,公司分别与中源化学和博大实地签署了《反担保协议书》,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贷款担保事项。

6.在八届二十七次董事会会议上,共同对关于申请发行债权融资计划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申请发行债权融资计划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有利于优化负债结构,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有利于公司保持长期、持续、健康的发展,符合公司发展需要。

本次申请发行债权融资计划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公司申请发行债权融资计划事项。

7.在八届二十八次董事会会议上,共同对八届二十八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及2022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如下:

(1)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按市场定价原则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或提供劳务,均属于正常的业务经营范围。进行此类交易,有利于保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利于提高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盈利能力。此类交易符合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公司将《关于增加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八届二十八次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①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远兴能源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和落实,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经审慎查验,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报告期内发生的担保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

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②关于募集资金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③关于增加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发生向关联方采购产品、接受劳务等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经营行为,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此类交易符合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在议案表决过程中依法进行了回避。我们同意增加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

④关于购买董责险的独立意见

公司购买董监高责任险有利于保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的权益,促进其更好地履行职责,有利于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促进公司良性发展。该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公司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事项。

8.在八届二十九次董事会会议上,共同对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贷款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内蒙古博源银根化工有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我们认为该担保为了内蒙古博源银根化工有限公司解决部分项目建设资金需要,有助于推进其项目建设,促进其长远发展。

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内蒙古纳百川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纳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内蒙古博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博源银根化工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措施充分,整体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贷款担保事项。

9.在八届三十次董事会会议上,共同对关于增加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如下:

(1)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按市场定价原则向关联方采购煤炭,属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正常的项目建设需要。进行此类交易,有利于保证公司控股子公司项目建设期间及锅炉点火试车期间用煤的稳定性,有利于推进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项目建设进度。此类交易符合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将《关于增加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八届三十次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内蒙古博源实地能源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采购煤炭,用于项目建设期间用煤和锅炉点火试车储备煤,该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项目建设需要,有利于保证公司控股子公司项目建设期间及锅炉点火试车期间用煤的稳定性。此类交易符合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在议案表决过程中依法进行了回避。我们同意增加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

10.在八届三十一次董事会会议上,共同对关于续聘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有利于保障并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

11.在八届三十二次董事会会议上,共同对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贷款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补充其流动资金,是保障生产经营正常运转的有效措施。

博大实地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公司与博大实地签署了《反担保协议书》,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贷款担保事项。

四、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2022年度,本人作为公司战略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委员,能积极组织参加会议,审议相关议案,切实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积极履行职责,指导公司根据所处的行业、市场形势及经营现状进行系统性的战略研究和战略调整,对发展战略的实施提出了合理的建议,对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加强决策科学性发挥重要作用。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作的其他工作

1.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的监督

关注公司日常经营状况、治理情况,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对需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事项,会前认真的核查有关材料,深入了解有关议案情况,提出客观、公正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必要时均发表了独立意见,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2.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督

报告期内,通过对信息披露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进行核查,公司能够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学习相关法规情况

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参加新法律法规的培训,及时掌握相关政策,尤其是加强对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进一步推进公司规范运作。

六、其他事项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态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发挥独立董事的决策和监督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张世潮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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