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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兴能源:董事会关于公司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影响2022年度财务报表追溯调整的专项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31

2022年度财务报表追溯调整的专项说明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度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内蒙古纳百川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纳百川)持有的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根矿业)14%股权、以现金37.25亿元对银根矿业进行增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合计对价为58.11亿元。本次交易实施前,公司持有银根矿业36%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持有银根矿业60%的股权,实现对银根矿业的控制。公司与银根矿业合并前后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因此公司对银根矿业的合并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鉴于此,公司需按照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相关规定追溯调整2022年度财务报表期初数据及上年同期相关财务报表数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规定,对于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应视同合并后形成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施控制时一直是一体化存续下来的,体现在其合并财务报表上,即由合并后形成的母子公司构成的报告主体,无论是其资产规模还是其经营成果都应持续计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无论该项合并发生在报告期的任一时点,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均反映的是由母子公司构成的报告主体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实现的损益及现金流量情况,相应地,合并资产负债表的留存收益项目,应当反映母子公司如果一直作为一个整体运行至合并日应实现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情况;对于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在合并当期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进行调整,同时应当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在以前期间一直存在。特此说明。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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