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2年12月13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内容。根据解释16号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规定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需变更相关的会计政策。
2、2022年12月13日,财政部、应急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该办法扩大了适用范围,修订了部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该办法要求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公司将按照最新的要求提取与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自2022年12月起实施。根据规定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需变更相关的会计政策。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调整,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出发,能够更加客观公正的反映公司财务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