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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化学: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31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机构”)作为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化学”或“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中泰化学内部控制评价的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进一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进行持续改进、优化,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及内部管理要求。

审计法务部及审计人员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审计法务部在年度内正常开展了工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进行检查监督,保证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鉴于总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关键指标对财务报告的影响,公司确定纳入内部控制评价范围的单位包括公司及合并范围内重要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涵盖了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相关业务和事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和事项包括:治理结构、发展战略、组织架构、社会责任、人力资源、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担保与融资、募集资金、关联交易、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上述业务和事项的内部控制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会授权审计法务部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对纳入评价范围的高风险领域和单位进行评价,公司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鉴证。2022年公司纳入内控自评的范围主要包括:

1、治理结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通过董事会对公司进行管理和监督。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决策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对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重大决策问题进行审议并做出决定,或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司董事、经理的行为及公司财务进行监督。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设立监事会,代表全体股东监督董事会、经理层对企业的管理;公司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2、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根据职责划分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立12个管理部室:即党群工作部、纪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审计法务部、证券投资部、财务资产部、企管信息部、人力资源部、技术研发部、商务部、安全生产部、工程管理部;4个运营公司(非法人单位、非分支机构):即氯碱销售总公司、塑化制品销售总公司、供应链经营总公司、物资供应总公司。公司组织机构分工明确、职能健全清晰、相互牵制,并有相关的制度做支撑,全面贯彻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比较科学地划分了每个部门的责任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各部门随时互通信息,确保控制措施切实有效。

3、制度体系。结合公司管理现状及发展需要,坚持合法性、规范性、可行性、可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持续梳理完善制度,不断推进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标准化,构建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规范有效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制度,构建公司规范完善的规章制度体系,促进各项管理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

4、企业文化。公司高度重视企业文化的宣传、推广和贯彻实施,培育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文化润企凝聚人心。持续开展好“民族团结一家亲”活动,有声有色开展多种活动丰富员工企业文化生活,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讲好中泰故事、展示好企业形象。文化的浸润让干部员工队伍更加凝聚、更有朝气。

5、社会责任。公司坚持科学发展、和谐共赢的企业社会责任观,将企业责任划分股东责任、客户责任、员工责任、环境和社会责任以及合作伙伴责任五部分,在致力于企业发展,为股东创造价值的同时,坚持以建设和谐发展型企业为目标,自觉地把社会责任融入到企业的战略、文化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践行承担对政府的责任、利益相关方的责任、客户的责任,以及对社会、资源、环境、安全的责任。

6、风险评估。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需要对环境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内外部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和防范。公司建立了有效的风险评估过程,并建立了内审部、监事会等部门,以识别和应对公司可能遇到的包括经营风险、环境风险、财务风险等重大且普遍影响的变化。

公司根据战略目标及发展思路,结合行业特点全面系统地收集相关信息及时进行风险评估,组织风险分析团队,按照严格规范的程序开展工作,准确识别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结合风险承受度,权衡风险与收益,确定风险应对策略,做到风险可控。

7、内部审计管理。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内部审计部门依职权对相关单位开展工作,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重大项目进行审计和例行检查,对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及重大决策的相关事宜进行监督。

8、法律事务及合同管理。公司设专职法务人员及聘请法律顾问,及时为公司提供法律咨询,起草、审查、修改协议、合同等文件。同时,公司根据合同业务开展情况,不断更新完善相关制度流程,持续加大对公司合同业务的监管,提高风险管控水平。

9、控制活动。公司主要经营活动都有必要的控制政策和程序。公司管理层在预算、生产、收入、费用、投资、利润等财务和经营业绩方面都有清晰的目标,公司内部对这些目标都有清晰的记录,并且对其加以监控。并对以下方面进行重点控制:

(1)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控股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定《子公司管理办法》,保持对控股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控股子公司法人治理及三会运行情况,督促控股子公司及时上报重大事项,确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有效控制和管理。

(2)关联交易。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规范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明确划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制定了《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关联交易做出了明确规定;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关联交易应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定价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取费应采取市场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根据关联交

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3)对外担保。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制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保持对外担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以及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对公司发生对外担保行为时的担保对象、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安全措施等作了详细规定;对外担保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所有对外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互保或其它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报告董事会。

(4)募集资金。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制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并保持募集资金内部控制的有效。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及审批程序、用途调整与变更、内审监督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以保证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况。

(5)重大投资。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实施细则》《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等制度,并保持重大投资内部控制的有效;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对重大投资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按照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的原则,对公司出资设立子公司、增资扩股、兼并收购等投资项目进行了规范,规定了对外投资的决策、实施、收回、转让的程序。

(6)信息披露。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并保持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的有效。

公司制订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投资者关系办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的内控制度,从信息披露机构和人员、文件、事务管理、披露程序、信息报告、保密措施、档案管理、责任追究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对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和重大内部信息沟通进行全程、有效的控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信息披露工作,保证信息披露工作的安全、准确、及时。

10、信息系统与沟通。公司重视信息系统在信息沟通中的作用,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信息系统,信息系统各岗位人员恪尽职守、勤勉工作,能够有效地履行岗位职责。

公司持续加大信息化建设投资力度,依托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动企业向数字化、网络化与智能化方向发展。逐步完善以咨询评估引导、制度绩效约束和数字人才培养的信息化管理体系。同时,公司加强了对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访问与变更、数据输入与输出、文件储存与保管、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控制,保证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公司专门制定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制度,明确内部控制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传递范围,做好对信息的合理筛选、核对、分析、整合,确保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明确信息披露的流程。

11、内部监督。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审议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报告,指导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制定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对审计部的职责、权限、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等做了明确规定,确保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性。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依法独立开展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计法务部设专职人员,对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对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

性、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对公司工程结算进行复审,定期对公司关联交易、募集资金等进行审计。公司逐步更新完善内控体系,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流程的控制点和控制措施,明确控制责任、控制权限和控制证据,确保相关业务风险得到有效的控制;同时对流程进行系统的优化完善,确保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业务能高效运行。

(二)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以下简称“评价指引”)的要求,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1%但小于2%,则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2%,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0.5%但小于1%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①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②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③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④公司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①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②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③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财务报告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执行。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发生的可能性作判定。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为一般缺陷;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为重要缺陷;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为重大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二、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不存在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其他重大事项,也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三、中泰化学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四、保荐机构主要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指派担任中泰化学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成员采取查阅公司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查阅三会文件等;与

公司高管人员、审计机构沟通等方式,在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合理评价基础上,对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

五、保荐机构主要核查程序

通过对中泰化学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的核查,东方投行认为:中泰化学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徐有权崔洪军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2023年3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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