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核准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96号)核准,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化学”或“公司”或“发行人”)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29,289,919股,每股发行价格8.8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812,094,480.72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56,576,138.8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55,518,341.92元。该事项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XYZH/2021BJAA150987号《验资报告》验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机构”)作为中泰化学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截至2022年12月31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东方投行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2号楼24楼 |
主要办公地址 |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2号楼24楼 |
法定代表人 | 崔洪军 |
保荐代表人 | 徐有权、崔洪军 |
联系电话 | 021-23153574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002092 |
注册资本 | 260,081.9517万元人民币 |
注册地址 |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阳澄湖路39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阳澄湖路39号 |
法定代表人 | 江军 |
实际控制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联系人 | 费翔 |
联系方式 | 0991-8751690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1年8月10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
四、保荐工作概述
在东方投行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中泰化学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发行人非公开发行后持续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保荐工作的具体内容包括: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7、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本保荐机构在履行对中泰化学的保荐职责中未发生重大事项。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协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中泰化学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中泰化学能够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和制度的要求,进行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公司有效执行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将募集资金存放在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不存在改变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使用的情况。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保荐代表人: | ||||
徐有权 | 崔洪军 |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2023年3月30日
法定代表人: | |||
崔洪军 |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