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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化学:关于2022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31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人名称: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中泰化学
保荐代表人姓名:徐有权联系电话:021-23153574
保荐代表人姓名:崔洪军联系电话:021-23153558

一、保荐工作概述

工作内容实施情况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12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1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交易所规定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14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7.向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交易所报告的次数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次
(2)培训日期2023年3月14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公司治理、三会运作、董监高任职行为规范、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信息披露、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案例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适用
3.“三会”运作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不适用
6.关联交易不适用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无,公司及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很好的配合保荐工作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中泰集团于2022年出具的增持期间遵守上市公司股票买卖相关规定及在增持期间、增持完成后6个月以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注不适用
公司于2022年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出具的不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不适用
公司于2022年出具的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相关承诺不适用
公司于2022年出具的在《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披露日起一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承诺不适用
全体董事,高管于2021年出具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不适用
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于2021年出具的关于重大资产出售交易实施期间股份减持计划的承诺不适用
中泰集团于2021年出具的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不适用
中泰集团于2021年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不适用
中泰集团于2021年出具的关于保障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不适用
中泰集团于2012年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不适用
新疆国资委2009年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不适用

注:2022年12月9日中泰集团在增持过程中,因误操作减持公司股票138,000股。前述违规行为系操作失误造成,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中泰集团此次误操作不具有短线交易的主观故意,并已深刻认识到本次短线交易的严重性,就本次短线交易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中泰集团会严格按照《证券法》以及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东持股变动的规定,谨慎操作,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中泰集团积极配合公司处理后续事宜,严格按照《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将其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上缴公司,金额为86,940元(计算方法:(卖出价-最低买入价)*短线卖出股数=(7.47元/股-6.84元/股)*138,000股=86,940元),公司已收到该笔款项。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2022年8月,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发生变更。变更前,保荐代表人为李正、崔洪军;变更后,保荐代表人为徐有权、崔洪军。变更事由:因保荐代表人李正先生工作变动,无法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公司相关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保荐机构决定委派徐有权先生接替李正先生继续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徐有权崔洪军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2023年3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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