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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源通信:《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川01民特85号]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31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民特85号

申请人: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广

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南沙金融大厦11楼1101之一J43

房。

负责人:吴昊,执行事务合伙人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

委托代理人:杨蓉,国浩律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稼,国浩律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中一,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东街31号。

委托代理人:杨康,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章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

州蕙富骐骥)因与被申请人刘中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

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广州蕙富骐骥称:请求撤销成都仲裁委员会作出的

(2018)成仲案字第1153号裁决书。事实和理由:1.仲裁庭的组

成以及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2.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

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3.首席仲裁员张晓远在仲裁本案时有

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4.执行该裁决书违背社

会公共利益。

被申请人刘中一答辩称:1.针对仲裁庭的组成及仲裁程序违

反法定程序的问题,答辩人认为,广州蕙富骐骥的申请理由没有

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广州蕙富骐骥以此要求撤销1153号仲裁裁

决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根据《仲裁法司法解释》第20条的规定,

在撤裁案件中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要件:

一是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或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

二是足以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决。从1153号案件实际情况来看,

1153号案件仲裁庭的组成及仲裁的程序都不符合以上两要件;2.

关于广州蕙富骐骥主张答辩人隐瞒关键证据的问题,广州蕙富骐

骥在申请理由中所述的隐瞒关键证据指向均是案外人明君集团科

技有限公司,该证据是否存在,是否是影响本仲裁案审理的关键

证据广州蕙富骐骥均未作任何说明;3.广州蕙富骐骥主张首席仲

裁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纯属个人主观臆

断、恶意中伤;4.广州蕙富骐骥所谓的损害公共利益并不存在。

经审查查明:2022年10月9日,成都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

成仲案字第1153号裁决书,裁决:一、广州蕙富骐骥于裁决书送

达之日起十日内,按每月150万元的标准向刘中一支付自2015

年12月24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的补偿金。按每月200万

元的标准向刘中一支付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30

日止的补偿金;二、广州蕙富骐骥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

刘中一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略);三、财产保全担保

保险费86557元由广州蕙富骐骥承担;四、明君集团科技有限公

司对广州蕙富骐骥的前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

仲裁费632567元,由刘中一承担57804元,由广州蕙富骐骥和

明君集团科技有限公司承担574763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

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

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

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

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

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

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

销。”当事人主张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具有以上法定事由,针对广

州蕙富骐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本院分别评判如下:

关于(2018)成仲案字第1153号仲裁案的仲裁程序及仲裁庭

组成程序问题。广州蕙富骐骥主张在(2018)成仲案字第1153

号仲裁案审理中申请调取证据并中止审理,但仲裁庭均未准许。

广州蕙富骐骥申请调取证据并中止审理的理由为广州蕙富骐骥内

部涉嫌违法违纪等刑事犯罪,可能影响仲裁案件的审理。本院认

为,是否存在刑事犯罪以及刑事犯罪是否足以影响仲裁案件的审

理属于仲裁庭依职权判断的事由,并非法定的中止审理事由,仲

裁庭未准许广州蕙富骐骥的中止审理及调取证据的申请不属于违

反法定仲裁程序。仲裁庭的组成问题,原首席仲裁员陈实因个人

原因申请退出仲裁庭,成都仲裁委依据仲裁程序通知各方当事人

重新组成仲裁庭,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并给予各方当事人充足的时

间发表意见,同时在仲裁庭开庭时仲裁员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申

请回避,广州蕙富骐骥均未表示书面异议。本院认为,仲裁庭的

组成充分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权利,现广州蕙富骐骥以仲裁庭组

成程序不合法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明显不能成立,本院不

予支持。

关于是否存在对方当事人隐瞒关键证据问题。广州蕙富骐骥

在该项理由中主张的“关键证据”是指案外人珠横琴泓沛股权投

资基金(有限合伙)财务人员根据案外人明君集团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鸿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方程的指示,分六笔将

2.6亿元壳费支付给湖北泓创财务管理有限公司,广州蕙富骐骥

认为明君集团科技有限公司掌握2.6亿元壳费收入相关票据证据

拒不提供影响公正裁决。本院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

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规定的隐瞒关键证据的主体

是“对方当事人”,(2018)成仲案字第1153号仲裁案中广州蕙富

骐骥的对方当事人是刘中一而非明君集团科技有限公司;其次,

广州蕙富骐骥所主张的关键证据掌握在明君集团科技有限公司手

中仅有自己的主观推测,未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明君集团科技有限

公司确有该份证据拒不提供。故本院对广州蕙富骐骥的该项申请

理由不予采纳。

关于广州蕙富骐骥主张首席仲裁员是否存在违法违纪问题。

广州蕙富骐骥明确表示没有直接证据表明首席仲裁员张晓远存在

违法违纪问题,广州蕙富骐骥向成都仲裁委和司法局等相关机构

递交了反映材料,目前也无任何监管机构认定张晓远存在广州蕙

富骐骥所反映的问题。本院对广州蕙富骐骥的该项申请理由不予

采纳。

关于(2018)成仲案字第1153号裁决书是否存在违背社会公

共利益问题。广州蕙富骐骥主张其股权构架中最终承担责任的主

体是国有企业,如执行(2018)成仲案字第1153号裁决书将导致

国有资产严重损失。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

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和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

地位一律平等”之规定,国有企业参与民事活动也仍遵守平等保

护原则,国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亏损不等同于社会公共利益受

损,广州蕙富骐骥以此理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张撤

销仲裁裁决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

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负担。

审判长任文磊

审判员鄢子涵

审判员谢芳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龙茜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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