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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兴达: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31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的相关资料,并就有关问题向公司管理层及有关部门进行了询问和查验,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出2022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了公司长远发展和短期经营发展实际,有利于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及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的规定,同意公司2022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涵盖公司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符合现代企业的管理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资产情况。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全体独立董事对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无异议,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0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3,0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截至2022年4月2日,公司已将全部闲置募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户。公司存在超过十二月归还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的情况。除上述外,公司已披露的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不存在违规情况。本次报告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鉴证报告,。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四、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受聘任本公司审计机构以来,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并提请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文件的规定,我们对公司2022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同时,公司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六、关于公司2023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制定的,相关审议、表决程

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该薪酬方案。

七、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影响公司净资产、净利润等相关财务指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八、关于公司2023年拟向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3年拟对外担保的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及控股的子公司,是为了满足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银行授信以及开展业务活动等事项需要,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风险可控,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合法,符合本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2023年拟向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为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减少汇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具有必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规模合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同意公司及子公司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择机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规模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在上述期限和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十、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我们没有发现其有《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规定的不能担任董事的情况。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对本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因本届候选人为连选连任,作为关联董事,应采取回避措施,故同意将此议案直接提交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此次回购注销事项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事项。

独立董事:卢绍锋、向锐、任达2023年3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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