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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大基因: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31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规划,综合考虑了公司正常经营、长远发展以及对股东持续回报等因素,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该利润分配预案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2022)》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和可行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充分考虑了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和投资者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建立了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董事会制定该规划事项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制定的《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规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安永华明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业务经验和专业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能够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出具的报告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职责。安永华明具备履职所需要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续聘其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有利于保持公司审计业务的连续性,有利于保障和提高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质量。本次续聘安永华明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违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五、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符合公司的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能够满足公司现阶段发展需要,并能得到有效执行。报告期内未发现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内部控制体系的有序运行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六、关于2023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和任职考核情况,按照公司相关薪酬规定综合确定。该薪酬方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2023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七、关于公司2022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22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资

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12月31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等情形。

2、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经审议批准的处于有效期内的担保总金额累计为人民币10.89亿元或等值外币,在前述担保额度内未实际产生担保金额。

除上述担保事项之外,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12月31日的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无逾期担保的情形,不存在因担保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情形。

八、关于向深圳市猛犸公益基金会捐赠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猛犸基金会捐赠事项,是积极履行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回馈社会的实践举措。该捐赠暨关联交易事项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董事会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依法进行了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

法合规。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向深圳市猛犸公益基金会捐赠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九、关于2022年度计提信用减值、资产减值和核销资产的独立意见本次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和核销资产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依据充分合理,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计提减值和核销资产后能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2022年度计提信用减值、资产减值和核销资产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基于子公司业务发展和经营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本次拟提供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状况、资信及偿债能力有充分了解和控制,本次担保的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本次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十一、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上海医学检验解决方案平台建设项目”内部投资结构是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战略布局和募投项目的实际实施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募投项目建设需要,有利于募集资金合理充分使用,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内部投资结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

十二、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云数据处理系统升级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和募投项目建设实际需求,有利于公司募投项目更好地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十三、关于回购控股子公司华大数极生物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交易有利于深化公司业务板块之间的协同效应,提高管理决策效率,符合公司业务的长期发展战略。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系综合投资人退出回购的约定、投资金额、资金成本、华大数极股东全部权益的估值等定价依据由交易各方遵循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交易定价公允,符合商业惯例,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对该议案依法进行了回避表决。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回购控股子公司华大数极生物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独立董事:曹亚、杜兰、吴育辉

2023年3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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