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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宝高科: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31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等有关事项,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符合《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年)》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相关规定、2022年度公司经营业绩情况等,经审核,我们认为,2022年度,在公司工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符合公司绩效考核指标及相关规定。

三、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等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

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最高担保总额为6,150万美元,其中,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重庆莱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最高担保总额不超过6,000万美元,公司为关联法人——深圳莱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最高担保总额不超过150万美元,以上担保均无违规担保情况;亦不存在公司控

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公司50%以下股份的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健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规章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对控制和防范经营管理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公司内部控制是有效的。同意公司编制并经董事会审核通过的《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五、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型显示面板研发试验中心项目》已基本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募集资金已按照计划使用完毕,我们同意对该项目结项;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同意将募集资金专户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扣减手续费后的净额)33,650,940.29元(具体金额以最终结算报告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该议案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稿)》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型显示面板研发试验中心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该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2023-2024年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独立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经审核,我们同意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2024年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自2023年4月28日起一年内、任意时点合计余额不超过2亿美元(或等值外币)的额度内,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为人民币1亿元或等值外币,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交易金额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可滚动实施。公司已制订明确可行的外汇衍生品交易的风险控制措

施。在董事会批准的上述审批额度内,同意授权公司经营层根据《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该议案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年修订)》、《公司章程》、《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3-2024年开展上述外汇衍生品交易。

七、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莱宝光电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深圳莱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宝光电”)2023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莱宝光电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需求,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行为能够充分利用关联双方的产业及资源优势,有利于资源优化整合,促进专业化管理,发挥协同效应,实现效率最大化。关联交易参考同类市场价格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定价公允、合理,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莱宝光电之间预计发生的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关联交易议案时,无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的情况,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莱宝光电2023年度预计发生总金额为人民币4,5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日常关联交易。

八、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们同意《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

划(2024-2026年)》,并同意将该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邹雪城

周小雄

翟洪涛

袁振超签署日期: 2023年3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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