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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3年3月
II
目 录
1 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 ...... 2
3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操作流程 ...... 3
4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 4
5 罚则 ...... 6
6 附则 ...... 6
1 总则
1.1 为规范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1.3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1)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2)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3)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4 公司发生以下业务行为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1)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2)为他人承担费用。
(3)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4)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1.5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
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该第三方不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供充分担保。
1.6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定义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1.7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
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2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
2.1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2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3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2.4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
务顾问(如有)应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2.5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6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公司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3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操作流程
3.1 各业务单元财务、法务部门应在各类业务审核中判断是否带有财务资
助性质。业务申请部门应在提出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申请前,做好对财务资助对象企业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
3.2 各业务单元提交的对外财务资助申请,应先由业务单元财务、法务等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提交集团进行审核。
3.3 公司财务中心资金管理部负责就申请部门提交的对外财务资助申请
进行资金风险评估和审核;公司董秘办负责对该申请是否符合上市合规要求或者是否符合证监会、交易所相关要求进行审核;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其他合规、风险、内控等进行检查监督。
3.4 经上述各部门审核通过后,该申请应经由集团决策委员会审批,并按
照本制度第二条的审批权限,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审批。
3.5 完成业务申请审批后,申请部门应就相关合同等法律文件,按照公司合同管理相关制度进行合同评审。完成合同评审后,方可签署正式合同实施财
务资助。公司董秘办负责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工作,严格按照上市地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进行披露。
3.6 业务申请部门应做好资助对象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并定期向公司财务中心资金管理部、公司审计监察部、公司董秘办报告。
3.7 公司财务中心资金管理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后续放款、还款情况
进行追踪。
3.8 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后续合规性进行跟踪检查监
督。4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4.1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1)公告文稿;
(2)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3)与本次财务资助有关的协议;
(4)独立董事意见;
(5)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6)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4.2 公司披露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签署日期、签署地点、各方当事人名称及资助方式、金额、期限、利息、用途及担保措施、审批程序等;
(2)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股东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等)
以及资信情况等,并说明其资信情况或最新信用等级状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是否存在财务资助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情形;被资助对象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如是,应进一步披露其失信情况、受到的惩戒措施、对本次交易的影响,以及公司所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3)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4)为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5)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 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财务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6)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7)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主要对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8)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9)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4.3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1)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2)被资助对象或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5 罚则
5.1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据《集团奖惩管理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6.2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6.3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