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海控”或“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境内外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相关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的敏感事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依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相关制度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的多渠道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推动公司内在价值发现;
(二)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助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三)尊重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开展投资者教育,倡导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助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适当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应当辨识投资者的投资目标、风险承受水平、投资知识和经验,做好投资风险揭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公司登记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通过公司官网、上证e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投资者热线、电子邮箱等渠道,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并有利于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第十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热线、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投资者咨询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如投资者热线、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号码、地址发生变化,公司应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公司在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公司公告、推介材料、投资者日志等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主动关注并积极利用上证e互动等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和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指派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及建议等诉求并予以回复。公司已开设
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并及时更新。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也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线上调研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前述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以下统称“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十三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明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并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沟通交流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股东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股东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涉及的情形包括: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应当召开年度业绩说明会的情形;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适用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并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拓展投资者参会渠道,提升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公司召开年度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并在会上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第十七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向投资者予以适当回应。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配合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实施与保障
第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完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明确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原则、职责分工、工作机制、主要内容、方式渠道和工作要求等,推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证券事务部/公共关系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事务,完善投资者关系管理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机制。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员工,应当积极配合证券事务部/公共关系部实施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对外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增强参训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公司应当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提升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数字化、信息化水平。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结合实际场景适当采用文字、图表或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公司应当妥善保管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涉及的各主体、部门及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员工。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或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有不一致或相冲突的,以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公司原《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