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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城A:关于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31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股东价值、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参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原则

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的规定,在充分考虑自身的经营情况、公司长远利益,并听取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意见的前提下,结合公司未来三年的发展前景及战略计划,秉承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制定本规划。

二、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在综合考虑企业日常经营发展需要、战略发展目标、股东权益诉求、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成本及融资环境等综合因素的基础上,秉承公司发展与股东利益并重的原则,建立对投资者连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情况

1、公司未来三年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的条件:

(1)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现金分红的比例原则上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满足现金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和调整机制

1、公司有关利润分配的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应当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认真研究和充分论证,具体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权。

2、公司当年盈利但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或计划安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为股

东提供网络投票权。

3、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决定;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权。

五、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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