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的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解释第15号》,该解释“关于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的变更,自规定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解释第15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解释第15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15号》规定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及其列报,规定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该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2022年1月1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解释第15号》明确企业在判断合同是否构成亏损合同时所考虑的“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应当同时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该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对在2022年1月1日尚未履行完所有义务的合同执行该规定,累积影响数调整施行日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政策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