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汇隆新材: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31

证券代码:301057 证券简称:汇隆新材 公告编号:2023-022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3年3月30日

2、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5.00万股

3、股权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本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3月30日,预留授予价格为7.80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共计5.0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激励计划简述

2022年5月13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3、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之间的分配情况如下:

姓名国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邓高忠中国副总经理20.0010.53%0.18%
张井东中国董事、副总经理20.0010.53%0.18%
沈永娣中国财务总监20.0010.53%0.18%
沈永华中国副总经理15.007.89%0.14%
曾光中国副总经理5.002.63%0.05%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 (11人)72.0037.89%0.66%
合计(16人)152.0080.00%1.39%
预留授予38.0020.00%0.35%
合计190.00100.00%1.7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4、授予价格:每股8.00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8.0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5、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规定: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按相关规定授出。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①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②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③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时间。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且经核查后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公司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推迟至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6个月后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3)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计算。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原则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部分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部分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部分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所示:

若预留部分在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部分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预留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部分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预留授予部分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部分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若预留部分在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部分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预留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部分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注销。

(4)额外限售期

① 所有限制性股票的持有人在每批次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6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② 所有限制性股票持有人在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6个月后由公司统一办理各批次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③ 为避免疑问,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在额外限售期内发生异动不影响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6个月后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6、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则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①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下两个目标达成其一: 1、2022年净利润不低于6600万元; 2、2022年公司产品销量不低于6万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下两个目标达成其一: 1、2023年净利润不低于7800万元; 2、2023年公司产品销量不低于7.8万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下两个目标达成其一: 1、2024年净利润不低于9000万元; 2、2024年公司产品销量不低于9万吨。

②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若预留部分在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部分的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部分在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3-2024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下两个目标达成其一: 1、2023年净利润不低于7800万元; 2、2023年公司产品销量不低于7.8万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下两个目标达成其一: 1、2024年净利润不低于9000万元; 2、2024年公司产品销量不低于9万吨。

注:上述“净利润”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并剔除全部在有效期内激励计划在当年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

若限制性股票的当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本计划规定解除限售。若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按授予价格回购当期可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并注销。

(4)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额度。具体如下:

评价等级优秀合格不合格
标准系数N100%60%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N)。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二)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意见。 2、2022年4月20日至2022年4月30日,公司内部公示了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22年5月5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2-036)。 3、2022年5月13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38)。 4、2022年6月1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22年6月14日为首次授予日,以7.80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3年3月3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情况说明

1、预留授予日:2023年3月30日

2、预留授予价格(调整后):7.80元/股

3、预留授予数量及对象:

公司拟向1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5.00万股,约占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1,072.00万股的0.05%。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如下表所示:

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1人)5.00100.00%0.05%

4、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部分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预留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部分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注销。

(2)额外限售期

①所有限制性股票的持有人在每批次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6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②所有限制性股票持有人在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6个月后由公司统一办理各批次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③为避免疑问,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在额外限售期内发生异动不影响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6个月后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5、预留授予部分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发

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则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3-2024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下两个目标达成其一: 1、2023年净利润不低于7800万元; 2、2023年公司产品销量不低于7.8万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下两个目标达成其一: 1、2024年净利润不低于9000万元; 2、2024年公司产品销量不低于9万吨。

注:上述“净利润”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并剔除全部在有效期内激励计划在当年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

若限制性股票的当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本计划规定解除限售。若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按授予价格回购当期可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并注销。

(4)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额度。具体如下:

评价等级优秀合格不合格
标准系数N100%60%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N)。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三、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关于符合预留授予条件满足情况的说明

(一)董事会关于符合预留授予条件满足情况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审核,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3月30日,向1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5.0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二)监事会关于符合预留授予条件满足情况的说明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因此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同意确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3月30日,向1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5.0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三)独立董事关于符合预留授予条件满足情况的说明

1、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3月30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人员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审议表决。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确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3月30日,向1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5.0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四、本次授予计划与已披露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披露了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根据《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需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即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由8.00元/股调整为7.80元/股。具体调整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披露的《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3)。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五、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选择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以预留授予日收盘价计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

付费用。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8.03元(取2023年3月30日的收盘价);

2、有效期:限制性股票每期解除限售之日起另行锁定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取有效期对应期限的证监会同行业股价平均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取有效期对应期限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取证监会同行业平均股息率。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拟预留授予5.00万股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需摊销的总费用 (万元)2023年 (万元)2024年 (万元)2025年 (万元)
5.0032.4618.5012.011.95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在职员工。

3、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4、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综上,监事会同意确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3月30日,向1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5.0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八、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符合《上市规则》《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九、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本次授予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预留授予价格、预留授予对象、预留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不符合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十、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