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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隆新材: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31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作为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隆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 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1、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为提高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效率,保证公司日常授信融资的顺利完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顺华先生、朱国英女士决定为公司2023年度授信融资提供无偿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保证、信用担保、质押等,有效期为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担保的金额、期限等以公司、担保人与金融机构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为准。

2、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本次预计关联交易的类别为接受关联方无偿担保。具体担保的金额、期限等以公司、担保人与金融机构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为准。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1、基本情况

(1)沈顺华、朱国英

沈顺华先生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朱国英女士系公司董事,沈顺华先生与朱国英女士系夫妻关系。二人均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沈顺华、朱国英二人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2.5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因此公司与沈顺华、朱国英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履约能力分析

关联人沈顺华、朱国英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履约能力,不存在履约风险。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顺华先生、朱国英女士为公司于2023年度授信额度有效期内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无偿担保的金额、方式、期限等以公司、担保人与金融机构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为准。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接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顺华先生、朱国英女士的连带责任担保,有助于银行授信的顺利实施,而担保方不收取公司任何担保费用,也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对公司而言属于纯获利行为,该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本次关联交易履行的程序

2023年3月3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沈顺华、朱国英回避表决。

2023年3月30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浙商证券认为:上市公司本次接受关联方提供无偿担保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程序完备、合规,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的要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2023年度授信融资提供无偿担保,有利于提高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效率,符合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发展战略。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侵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浙商证券对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周旭东 钱红飞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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