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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隆新材: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31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含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公司派驻所属(控股、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事项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及其披露。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执行重大事项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七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以及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事项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虛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或事件吋,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人在重大事项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

(三)公司发生的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四)《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五)《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变更事项;

(六)《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风险事项;

(七)其它重大事项。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重大事项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重大事项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重大事项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第十一条 提供信息的部门(包含分子公司)负责人认真收集、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二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

(一)各部门(包含分子公司)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各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邮件或电话等方式与董事会秘书联系,并在24小时内

将与重大事项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递形式送达。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椐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程序审核并作披露。

第十六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事项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第十七条 公司实行重大事项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时,内部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事项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该子公司内部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各自部门或各自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各自部门或各子公司重大事项的收集、整理。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部备案。重大事项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椐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一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出现了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上报失实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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