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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科技:独立董事2022年述职报告(黄攸立)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31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攸立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

2022年,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切实关注公司战略与投资决策、薪酬考核、内控管理等重大事项,按时出席相关会议并审慎行使表决权,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现将本人一年来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2年,公司共召开董事会议14次,本人以现场方式出席14次,无委托出席情况,并对会议议案全部投了赞成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4次,本人现场参加4次,无委托出席情况。

本人认真审阅会议议案,力求事先了解相关情况,尤为关注由独立董事事先认可或发表独立意见的重大事项;本人对相关事项积极提出建议,独立客观判断并审慎进行表决,履行了独立董事应尽的义务。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22年,本人联合其他独立董事,在充分核实相关材料和客观严谨判断的基础上,对公司定期报告、董事选举、高管聘任、非公开发行、对外投资、股权激励、利润分配、审计机构聘请、关联交易、会计政策变更等重大事项发表了29项独立意见及事前认可意见,具体如下:

(一)2022年1月7日,本人对公司七届十六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所涉及的公司业绩指标、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规定,

本次解除限售的各项条件均已达成。各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解锁比例均为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申请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的100%。公司本次关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我们一致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安排。

(二)2022年1月24日,本人对公司七届第十七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补选王志远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同意董事会提名王志远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王志远先生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职责所必备的能力和阅历,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公司提名和补选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程序规范,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2022年2月25日,本人对公司七届十八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购买董监高责任险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购买董监高责任险有利于发挥董监高的积极性与主观能动性,促进相关责任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和规范履行职责。有利于保障董监高权益,维护投资者利益,健全公司风险控制体系。实行关联方回避表决,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

(四)2022年4月26日,本人对公司七届二十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内部控制、关联交易、利润分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1.关于对2021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独立意见。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程序合规、价格公允,均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于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符合证监发[2003]56号文件等规定。

(2)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1320万元,即在2020年度,公司向控股公司安徽东华通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8200万元,公司就参股公司科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融资向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3120万元。上述两项对外担保尚在保证期内。除上述担保事项外,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且没有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本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逾期担保事项。公司依法建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担保事项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发生的担保事项系基于公司及下属公司业务发展的合理需要,被担保方财务状况稳定,资信情况良好,担保风险相对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2.关于对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纳入范围全面,评价依据、认定标准和整改措施合理,《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与运行情况。公司内部控制体系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政策规定等保持一致,符合公司治理和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在完整性、合理性等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不存在重大偏差,在促进规范运作、保障战略实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3.关于对2021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按照岗位、绩效、薪酬“三位一体”的模式,对董事、高级人员进行工作考核和薪酬确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与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相符合,薪酬方案与其所在管理岗位的职责、重要性相符合,年度薪酬总额与公司战略目标、经营指标等实现情况相符合。年度薪酬审议、分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4.关于对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和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事先获得了全体独立董事的审议认可,一致同意将日常关联交易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表决时实行关联董事回避,董事会的审议结果合法有效。上述日常关联交易议案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上述关联交易体现了市场化原则,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构成公司对关联方的依赖,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与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

5.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提出的“公司2021年度每10股派现金股利1.5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股东利益、股本规模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不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现金分红情况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董事会在提出利润分配预案时,事先听取了独立董事的意见,其决策程序及机制与公司《章程》等规定相符合。

6.关于聘请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关于续聘立信事务所为2022年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公司就拟续聘立信事务所为2022年度审计机构事项与我们进行了事前沟通。经核查,立信事务所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职业素养和诚信状况,符合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独立审计原则,按照审计协议约定,客观公允开展审计工作,切实履行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同意续聘立信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

(2)关于续聘立信事务所为2022年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立信事务所是国内最早建立和最有影响力的会计事务所之一,业务规模、执业质量和社会形象方面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签发的国内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在国内一直位居前列。立信事务所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与质量控制制度完善,执业质量、诚信记录等评价信息良好,具备了作为公司审计机构的基本条件。立信事务所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独立、客观、公允开展审计工作,切实履行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同时,立信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的连续年限以及签字会计师的连续年限均符合相关政策的要求。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7.关于对《关于在中化工程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风险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财务公司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根据与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规范接受财务公司提供的相关金融服务,同时公司制订《风险处置预案》,可有效控制相关风险,不损害公司利益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对财务公司实施全面风险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我们认为公司的查验程序合理、合法,风险评估充分、完备,《风险评估报告》客观反映了财务公司的基本情况。公司将该《风险评估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实行关联方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8.关于与中化工程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独立意见

财务公司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遵循平等原则,经协商一致,拟续签《金融服务协议》,不损害公司利益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公司与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公司制定有《与中化建工程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风险处置预案》。我们认为风险处置机构及职责明确,风险处置预案充分、及时,后续处置方案合理、有效,可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风险,维护资金安全。公司对财务公司实施风险评估,形成了《风险评估报告》,我们认为公司的查验程序合理、合法,风险评估充分、完整,《风险评估报告》客观反映了财务公司的基本情况。我们认为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目前不存在风险问题。公司审议该关联事项实行关联方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所述,公司与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制订了风

险处置预案,进行了全面风险评估,可有效控制相关风险。

9.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鉴于国家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的通知》(财会【2021】1号),并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公司对此应予以严格执行并对现行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本次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执行上述新准则并变更会计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对会计政策进行必要的变更。

(五)2022年5月20日,本人对公司七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的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及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化学工业第三设计院有限公司和战略投资者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2名特定对象。化三院为公司控股股东,发行前合计持有公司58.14%股份,为公司关联方。战略投资者陕煤集团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将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构成公司关联方。因此上述发行对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拟与化三院、陕煤集团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相关条款的约定系基于正常的商业原则,公平、公正、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公正、公开,其交易价格合理、公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可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

及关联交易。

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预案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拟采取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中,化学工业第三设计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发行前合计持有公司58.14%股份,为公司关联方;战略投资者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将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构成公司关联方。因此上述发行对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了与之有关的议案的审议、表决。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价机制公允,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关于公司与化三院、陕煤集团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公司与化三院、陕煤集团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相关条款的约定均基于正常的商业原则,公平、公正、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2022年5月31日,本人对公司七届二十三次董事会审议的董事会指定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总经理代行财务总监职责发表的独立意见

同意董事会指定李立新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同意董事会指定郭贵和总经理代行财务总监职责。以上代行职责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公司应尽快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并做好工作交接。

(七)2022年7月8日,本人对公司七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审议的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1.关于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情况和现状,有利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推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关于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有利于保障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推进,该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实行关联方回避表决,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我们一致同意延长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

3.关于改聘公司总工程师的独立意见

同意董事会调整总工程师人选,同意聘任喻军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喻军先生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喻军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验能够胜任其所担任的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喻军先生的提名和聘任程序规范,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2022年8月19日,本人对公司七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审议的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同意董事会聘任余伟胜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顾建安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孟陈周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上述三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述三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等能够胜任其所担任的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将有利于公司保持持续稳定的发展。上述三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聘任程序规范,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2022年8月29日,本人对公司七届二十六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在财务公司存款风险评估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1.关于对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关于对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独立意见。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本报告期的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未发生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况。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他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于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程序合规、价格公允,均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2)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1320万元,即在2020年度,公司向安徽东华通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8200万元,公司就科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融资向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3120万元。上述2项对外担保目前均在保证期内。除上述2项担保外,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且没有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本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逾期担保事项。公司依法建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担保事项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公司发生的担保事项系基于公司及下属公司业务发展的合理需要,被担保方财务状况稳定,资信情况良好,担保风险相对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关于对《关于在中化工程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风险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财务公司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根据与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规范接受财务公司提供的相关金融服务,同时公司制订《风险处置预案》,可有效控制相关风险,不损害公司利益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对财务公司实施全面风险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我们认为公司的查验程序合理、合法,风险评估充分、完备,《风险评估报告》客观反映了财务公司的基本情况。公司将该《风险评估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实行关联方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2022年10月28日,本人对公司七届二十七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聘任总法律顾问兼首席合规官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同意董事会聘任顾建安先生为公司总法律顾问兼首席合规官。顾建

安先生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顾建安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等能够胜任其所担任的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顾建安先生担任公司总法律顾问兼首席合规官的提名和聘任程序规范,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一)2022年11月30日,本人对公司七届二十八次董事会审议的章程修订、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与陕煤集团日常关联交易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1.关于修订章程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新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非公开发行等实际情况,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2.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本次公司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关于价格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之内,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2)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鉴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10人因发生退休、调任、离职等异动情形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对该10名激励对象所涉的56.625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相关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与核心骨干的勤勉尽职,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上述56.625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3.关于与陕煤集团2022年1-10月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和2022年11-12月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事先获得了全体独立董事的审议认可。上述关联交易是陕煤集团对公司工程主业发展的大力支持,有利于公司提高营业收入和提升工程品牌。上述关联交易采取市场化原则确立关联交易事项和交易价格,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上述关联交易不会构成公司对关联方的重大依赖,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与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

(十二)2022年12月23日,本人对公司七届二十九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增选非独立董事、募集资金置换、转让岚泽股权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1.关于增选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修订、股权结构等情况,同意公司增选2名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董事会提名宋世杰先生、张立岗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宋世杰先生、张立岗先生均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均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均具有履行职责所必备的能力和阅历,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公司提名和增选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程序规范,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需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旨在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和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本次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且规范履行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等政策规定及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等安排。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行为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

3.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募集资金使用以及有效控制风险等前提下,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并依法获得收益。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上述事项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监管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4.关于挂牌转让所持上海岚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公司采取公开挂牌方式转让所持参股公司上海岚泽的股权,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等政策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基于主营业务、战略规划等因素,转让所持参股公司上海岚泽的股权,符合公司当期利益及长远发展需要。公司以所持上海岚泽股权评估价格作为本次转让股权的转让底价,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情形。该股权转让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我们同意公司公开挂牌转让所持参股公司上海岚泽的股权。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的工作情况

1.关注公司治理和生产经营管理情况

在履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按时参加会议,独立进行判断,关注公司重大事项并发表独立意见。

本人利用地利优势,通过参加会议、现场交流、电话或网络沟通等多种方式,与公司保持广泛沟通,重点关注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思想、对外投资以及风险防控等问题,重视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权益。

2.出席年报网上说明会。

根据公司工作安排,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举行的2021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与投资者关注的问题进行了交流。

3.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审议限制性股票解售及回购注销、薪酬考核及发放、津贴调整等事项。同时,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参与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等事项,重点关注相关人员任职的合规性、合理性。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本人充分发挥多年从事企业管理教学经验以及在其他公司任职的相关经历,为公司重大投资、团队建设等方面提出合理建议。

4.自身学习情况

本人坚定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坚持学习监管政策尤其是新修订的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文件,力求提高勤勉意识和履责能力。

四、其他事项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五、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姓名:黄攸立

邮箱:ylhuang@ustc.edu.cn

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精准落实公司“十四五”规划的承上启下之年。本人将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和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的态度,切实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要求,积极发挥自身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充分行使权利和规范履行职责,力求促进规范运作和提高决策水平,有效维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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