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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吉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31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明确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职责与权限,规范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与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作为公司的专门监督机构。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实施监督。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监事行为及监事会召集、召开、决议程序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监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的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在任监事出现第(八)项规定的情形时,监事会认为其继续担任监事对公司经营有重要作用的,可以提名其为下一届候选人,并应当充分披露提名理由。该监事提名的相关决议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权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扰。

监事发现公司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交易所报告。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股东大会决议等行为进行监督。懂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监事在看下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前款相关规定或者决议的懂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第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件数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但存在第四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七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监事会第八条 监事会对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条 作为公司专门的监督机构,监事会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行为,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主席应当在十日内召集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时,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三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主席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监事会主席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可以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指定专门负责人协助监事会主席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第十五条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的,监事会主席或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应分别提前10日和2日将书面会议通知以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按其他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或议题;

(三)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四)会务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会议的方式进行。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和畅通交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可以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和表决。

监事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有效期;

(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并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权利。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未出席监事会议,也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本次会议上的表决权。第二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或解释有关情况。监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或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监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监事的一致同意外,监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监事接受其他监事委托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监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非现场会议召开时,存在上述情形的,会议召集人可以敦促相关监事在合理期限内重新选择或表决,未在合理期限内重新选择或表决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三条 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的,在与会监事表决完成后,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应当及时收集监事的表决票,在一名监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监事表决结果。

监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或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应当对做好监事会会议的记录工作。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赞成、反对、

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

监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记录等,由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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