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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吉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31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要求和《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确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对公司2022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薪酬的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方案,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调整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薪酬方案是董事会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等情况并参照地区、行业薪酬水平制定的,体现了公司薪酬管理体系的激励约束机制,有利于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实现公司经营目标和战略目标,进一步激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状况。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彭海三先生不存在《公司法》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不存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彭

海三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身体状况、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等,符合与职权要求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和职业素质;对彭海三先生的聘任等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彭海三先生为公司业务副总经理。

四、《关于公司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情况以及2023年度拟发生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将对公司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情况以及2023年度拟发生关联交易提出以下几点:

1、公司2022年度与相关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经营所需,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际交易时的定价公允、合理,交易公平、公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对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符合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3、相关关联交易按市场方式定价,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4、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依法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认可公司2022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同意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已经建立起的内部控制体系总体上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实际执行过程中亦不存在重大偏差。报告期内,公司未出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也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情况。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

六、《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执业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和经验,在担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期间能够客观、独立、公正地对公司财务状况及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该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利润分配预案全面地考虑了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以及多个重要因素,并且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同意该事项并将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后,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九、《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过审慎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真实、客观反映了2022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关于公司符合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具备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资格和条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公司修订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议案,鉴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注册制相关法律法规已于2023年2月17日正式实施,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方案进行修订,相关修订主要为表述的修订,不涉及发行方案的重大调整。本次发行方案涵盖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发行方式和时间、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发行股份的价格及定价原则、发行数量和募集资金总额、限售期、本次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置方案、上市地点、募集资金金额及投资项目、本次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限等基本信息,发行方案全面、完整,安排合理,具有可操作性;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良好;定价方式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且最终以前述监管机构通过及同意的方案为准。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发行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预案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增强公司发展潜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编制的《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行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发展,提升公司盈利能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理、可行,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根据相关规定要求,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增强对股东利益的回报,公司制定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的说明,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出具了承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编制的《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和广大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依法享有的股东权利。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关于公司设立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将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将不用作其他用途,并与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事项。

十八、《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为保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我们认为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相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一切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有序地完成本次发行的申请及发行工作。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九、《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所拟定的《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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