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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吉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31

证券代码:603058 证券简称:永吉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2转债代码:113646 转债简称:永吉转债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公司章程》修订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修订原因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及发展需要,公司拟对现行《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二、《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

修订前的条款修订后的条款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1,907.44万元,等额划分为41,907.44万股。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1,908.33万元,等额划分为41,908.33万股。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41907.44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41,908.33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要约
方式进行。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在审查提案股东资格属实、相关提案符合《公司法》等相关要求的,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要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布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东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视为法定代表人。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第六十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东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东单位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视为法定代表人。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如果委托书中对具体议案的投票作出明确的指示,也没有明确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的,视为代理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以及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均需备置于公司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超过该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形式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公告、征集文件,并按规定披露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
能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能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在任董事出现上述第(八)项规定的情形时,董事会认为其继续担任董事对公司经营有重要作用的,可以提名其为下一届候选人,并应当充分披露提名理由。该董事提名的相关决议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权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不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标准和程序,搜寻人选,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董事与高管人员考核的标准以及薪酬与考核政策与方案。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不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当独立于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标准和程序,搜寻人选,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董事与高管人员考核的标准以及薪酬与考核政策与方案。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收购出售资产(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融资(贷款或授信)、提供财务资助、资产抵押(或质押)、债权或债务重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的权限如下: ……第一百一十一条 除章程另有规定或股东会另有特别授权外,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收购出售资产(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融资(贷款或授信)、提供财务资助、资产抵押(或质押)、债权或债务重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的权限如下: ……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义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协助、 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聘。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在任高级管理人员出现章程第九十五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形时,董事会认为其继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经营有重要作用的,可以提名其为下一届候选人,并应当充分披露提名理由。该高级管理人员提名的相关决议应当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义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协助、 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聘。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公司在任监事出现章程第九十五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形时,监事会认为其继续担任监事对公司经营有重要作用的,可以提名其为下一届候选人,并应当充分披露提名理由。该监事提名的相关决议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权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件数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但存在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送出; (四)以电子邮件送出; (五)以公告方式送达;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送出; (四)以电子邮件、微信等社交软件送出; (五)以公告方式送达;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传真、电子邮件、公告、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进行送达。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传真、电子邮件、公告、电话、微信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送达。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邮件方式寄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书面传真发出的,在确认传真通讯成功的情况下,以传真发出日为送达日期;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以该电子邮件进入被送达人指定的电子邮箱日期为送达日期;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邮件方式寄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书面传真发出的,在确认传真通讯成功的情况下,以传真发出日为送达日期;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以该电子邮件进入被送达人指定的电子邮箱日期为送达日期;以微信等社交软件方式发出的,以消息发送成功日为送达日期;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将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登记的情况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要求,上述内容的变更将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经特别决议批准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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