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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证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31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主要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号保利广场E座20层
法定代表人江禹
联系人董雪松、石芳
联系电话021-38966912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发行人名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909.SH
注册资本4,697,653,638元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主要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实际控制人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于琪
联系电话0551-65161691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配股公开发行证券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1年6月10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6月25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2021年度报告于2022年3月31日披露 2022年度报告于2023年3月31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尽职推荐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
(2)现场检查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于2021年11月15日、2023年3月22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发行人持续完善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项目工作内容
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发行人本次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净额为3,943,399,592.07元,投资于资本中介业务、投资与交易业务、信息技术和风控体系建设、其他营运资金安排。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3,840,760,498.87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114,020,621.88元(含利息收入)。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审阅了公司召开的主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资料,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督导发行人按规定召开。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情况如下: 2021年8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华安证券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并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华安证券实施该事项无异议。 2022年3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华安证券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截至2021年12月31日,华安证券已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华安证券在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2022年3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2021年关联交易及2022年关联交易计划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较好地执行并完善了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报告期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且为实际经营所必须,不存在由于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关系而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符合公司发展
项目工作内容
正常经营活动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计划无异议。 2022年7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为拟设立的资管子公司提供净资本担保承诺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无异议。 2023年3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2022年关联交易及2023年关联交易计划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较好地执行并完善了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报告期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且为实际经营所必须,不存在由于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关系而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符合公司发展正常经营活动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计划无异议。 2023年3月,保荐机构对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华安证券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截至2022年12月31日,华安证券已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华安证券在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问询、安排约见、报送文件等)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9)其他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无。
2、其他重大事项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配股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披露历年的年度报告,年报格式规范,内容准确、完整、充分,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本次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董雪松 石芳

法定代表人:

江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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