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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胜电子: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31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忠实勤勉,积极承担独立董事的各项职责,充分发挥专业独立作用,努力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2年度相关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拥有相关专业资质及能力,在从事的专业领域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朱天:1964年出生,博士学历。现任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经济学教授、副教务长兼EMBA课程主任。曾任教于香港科技大学(1995-2005),还曾在美国第一芝加哥银行(现属摩根大通)担任过产业分析师(1994-1995)。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没有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情况

1、出席会议情况:2022年度,本人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忠实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12次董事会、4次股东大会,具体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 姓名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出席股东大会次数是否出席年度股东大会
朱天121212001

2、2022年期间,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相关定期报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预测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补选公司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等事项。作为独立董事,本人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规范运作以及未来发展战略情况,加强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内审部门、会计师的沟通,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利益。

3、召开相关会议前,本人主动了解并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详细审阅会议文件及相关材料。会议上,本人认真审议每个议题,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与意见,并以专业能力和经验做出独立的表决意见,充分发挥专业独立作用。2022年期间,本人未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以及公司其他事项提出异议,均投出赞成票,未出现弃权票、反对票和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况。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出席了2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3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和6次审计委员会会议。本人作为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积极围绕定期报告、内外审计工作、内控规范实施、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任职资质、投资收购等方面对公司进行深入研究与分析,就重要事项进行专项讨论,有效促进了公司规范治理水平的提升。

(三)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利用现场参加会议和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期间与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等机会,对公司进行了实地现场考察,全面深入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

运用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经验,对公司董事会相关议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的作用。本人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保证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与本人进行积极、充分沟通,能对本人关注的问题予以妥帖的落实和改进,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本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审核作用,对公司向控股股东均胜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暨关联交易、收购控股子公司宁波均联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持股平台暨关联交易、预测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等事项从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定价方式是否公允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等方面做出客观而又专业的判断,依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核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经查核,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市场准则,没有发生侵占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经营和发展。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均胜电子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本人在报告期内对公司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核查。公司对外担保对象为公司子公司以及关联方宁波均胜群英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胜群英”,已于2022年8月解除担保),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上述担保主要用于满足下属子公司及均胜群英日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未对公司独立性和正常经营构成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被担保方经营状况正常,整体风险可控,担保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此外,报告期内公司及董事会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经营性资金占用,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本人对公司在报告期内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专项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

1、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新增募集资金专户事项,内容和决策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长期战略规划,不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有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顺利开展,进一步提高剩余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均胜电子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对于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相关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战略,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此外,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属实、完整,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严格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等违规情形。

(四)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

在确保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单日最高余额不超过30亿元的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该投资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补选董事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研究与核实了董事候选人的相关资料,在了解候选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认为董事候选人在任职资格方面拥有履行董事职责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董事岗位的职责,未发现有《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和市场禁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此外,提名人的提名资格、决策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认真研究和核实了候选人员的相关资料,认为被聘任人员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任职资格的要求,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七)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披露了《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2022年7月12日披露了《2022年半年度业绩预告》,2022年10月11日披露了《2022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增公告》。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等有关要求及时对外发布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与实际业绩之间不存在重大差异。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披露相关业绩快报的情况。

(八)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华振”)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本人认为毕马威华振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业务国际化发展需要。此外,毕马威华振在为公司提供2021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工作中较好地完成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出具的各项报告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九)会计政策变更

公司根据财政部新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地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利润分配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本人对《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部分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清晰明确,规定了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能够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此外,鉴于公司2021年度归母净利润与母公司净利润均亏损,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实际经营状况、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资金需求等各种因素,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一)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长期高度关注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通过对相关情况的

核查和了解,认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能够积极履行以往作出的承诺,对于设定期限的承诺能按约定及时履行;对于需长期履行的承诺,如避免同业竞争及规范关联交易方面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持续履行,未出现违反承诺的现象。

(十二)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人员能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信息披露内容及时、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信息披露工作的及时性、公平性,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三)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已经建立较为完善、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报告期内,公司结合实际经营需要,继续深化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控制体系的实施、执行和监督力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四)董事会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有关监管部门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与公司管理层等各方积极沟通,对各项议案进行研究和审议,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了专业支持,并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与履历经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供董事会参考,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2年,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本着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基本原则,独立履职,为公司治理水平的不断提升发挥应有的作用,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认为,公司对独立董事的工作

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和支持,没有妨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发生。2023年,本人将继续秉承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加强与公司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加强学习,提高专业水平和决策能力,忠实、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客观公正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发挥积极作用。

特此报告。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朱 天

2023年3月30日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忠实勤勉,积极承担独立董事的各项职责,充分发挥专业独立作用,努力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2年度相关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拥有相关专业资质及能力,在从事的专业领域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魏云珠:1969年出生,本科学历。现任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万隆会计师事务所、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经理和高级审计经理。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没有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情况

1、出席会议情况:2022年度,本人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12次董事会、4次股东大会,具体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 姓名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出席股东大会次数是否出席年度股东大会
魏云珠121212001

2、2022年期间,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相关定期报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预测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补选公司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等事项。作为独立董事,本人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规范运作以及未来发展战略情况,加强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内审部门、会计师的沟通,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利益。

3、召开相关会议前,本人主动了解并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详细审阅会议文件及相关材料。会议上,本人认真审议每个议题,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与意见,并以专业能力和经验做出独立的表决意见,充分发挥专业独立作用。2022年期间,本人未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以及公司其他事项提出异议,均投出赞成票,未出现弃权票、反对票和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况。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共召集和主持了6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成员积极围绕内控规范实施、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内外审计工作、定期报告、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等方面对公司进行深入研究与决策,就重要事项进行专项讨论,有效促进了公司规范治理水平的提升。

(三)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利用现场参加会议和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期间与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等机会,对公司进行了实地现场考察,全面深入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运用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经验,对公司董事会相关议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的作用。本人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保证本

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与本人进行积极、充分沟通,能对本人关注的问题予以妥帖的落实和改进,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本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审核作用,对公司向控股股东均胜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暨关联交易、收购控股子公司宁波均联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持股平台暨关联交易、预测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等事项从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定价方式是否公允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等方面做出客观而又专业的判断,依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核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经查核,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市场准则,没有发生侵占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经营和发展。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均胜电子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本人在报告期内对公司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核查。公司对外担保对象为公司子公司以及关联方宁波均胜群英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胜群英”,已于2022年8月解除担保),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上述担保主要用于满足下属子公司及均胜群英日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未对公司独立性和正常经营构成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被担保方经营状况正常,整体风险可控,担保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此外,报告期内公司及董事会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经营性资金占用,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本人对公司在报告期内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专项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

1、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新增募集资金专户事项,内容和决策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长期战略规划,不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有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顺利开展,进一步提高剩余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均胜电子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对于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相关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战略,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此外,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属实、完整,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严格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等违规情形。

(四)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

在确保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单日最高余额不超过30亿元的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该投资

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补选董事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研究与核实了董事候选人的相关资料,在了解候选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认为董事候选人在任职资格方面拥有履行董事职责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董事岗位的职责,未发现有《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和市场禁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此外,提名人的提名资格、决策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认真研究和核实了候选人员的相关资料,认为被聘任人员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任职资格的要求,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七)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披露了《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2022年7月12日披露了《2022年半年度业绩预告》,2022年10月11日披露了《2022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增公告》。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等有关要求及时对外发布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与实际业绩之间不存在重大差异。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披露相关业绩快报的情况。

(八)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华振”)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本人认为毕马威华振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

司业务国际化发展需要。此外,毕马威华振在为公司提供2021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工作中较好地完成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出具的各项报告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九)会计政策变更

公司根据财政部新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地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利润分配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本人对《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部分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清晰明确,规定了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能够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此外,鉴于公司2021年度归母净利润与母公司净利润均亏损,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实际经营状况、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资金需求等各种因素,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一)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长期高度关注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通过对相关情况的核查和了解,认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能够积极履行以往作出的承诺,对于设定期限的承诺能按约定及时履行;对于需长期履行的承诺,如避免同业竞争及规范关联交易方面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持续履行,未出现违反承诺的现象。

(十二)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人员能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信息披露内容及时、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信息披露工作的及时性、公平性,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三)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已经建立较为完善、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报告期内,公司结合实际经营需要,继续深化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控制体系的实施、执行和监督力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四)董事会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有关监管部门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与公司管理层等各方积极沟通,对各项议案进行研究和审议,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了专业支持,并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与履历经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供董事会参考,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2年,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本着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基本原则,独立履职,为公司治理水平的不断提升发挥应有的作用,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认为,公司对独立董事的工作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和支持,没有妨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发生。

2023年,本人将继续秉承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加强与公司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加强学习,提高专业水平和决策能力,忠实、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客观公正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发挥积极作用。

特此报告。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魏云珠

2023年3月30日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忠实勤勉,积极承担独立董事的各项职责,充分发挥专业独立作用,努力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2年度相关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拥有相关专业资质及能力,在从事的专业领域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魏学哲:1970年出生,汉族,同济大学电信学院自动化专业本科、硕士,同济大学汽车学院车辆工程博士。现任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同济大学汽车学院教授,曾任同济大学汽车学院副院长、同济大学新能源汽车工程中心主任。主要研究方向为新能源汽车电源系统,包括锂离子电池和燃料电池系统的研究。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1项,作为课题负责人及主要研究人员参加国家“863”课题十余项。著作2部,发表SCI/EI论文100余篇,申请发明专利二十余项。作为骨干成员参与的“燃料电池轿车动力系统集成与控制技术”获2007年上海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燃料电池轿车动力平台关键技术”获2008年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汽车多源动力总成集成控制关键技术与应用”获2013年上海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作为项目负责人的“电池管理系统关键技术及产业化”获2017年上海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作为项目负责人的“长寿命商用车燃料电池系统关键技术及产业化”获2020年中国汽车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奖。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没有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情况

1、出席会议情况:2022年度,本人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12次董事会、4次股东大会,具体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 姓名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出席股东大会次数是否出席年度股东大会
魏学哲121212001

2、2022年期间,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相关定期报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预测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补选公司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等事项。作为独立董事,本人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规范运作以及未来发展战略情况,加强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内审部门、会计师的沟通,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利益。

3、召开相关会议前,本人主动了解并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详细审阅会议文件及相关材料。会议上,本人认真审议每个议题,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与意见,并以专业能力和经验做出独立的表决意见,充分发挥专业独立作用。2022年期间,本人未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以及公司其他事项提出异议,均投出赞成票,未出现弃权票、反对票和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况。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出席了2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和3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本人作为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积极围绕定期报告、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任职资质、内控规范实施、投资收购等方面对公司进行深入研究与分析,就重要事项进行专项讨论,有效促进了公司规范治理水平的提升。

(三)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利用现场参加会议和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期间与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等机会,对公司进行了实地现场考察,全面深入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运用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经验,对公司董事会相关议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的作用。本人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保证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与本人进行积极、充分沟通,能对本人关注的问题予以妥帖的落实和改进,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本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审核作用,对公司向控股股东均胜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暨关联交易、收购控股子公司宁波均联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持股平台暨关联交易、预测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等事项从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定价方式是否公允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等方面做出客观而又专业的判断,依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核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经查核,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市场准则,没有发生侵占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经营和发展。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均胜电子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本人在报告期内对公司对外担保及资金

占用情况进行了核查。公司对外担保对象为公司子公司以及关联方宁波均胜群英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胜群英”,已于2022年8月解除担保),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上述担保主要用于满足下属子公司及均胜群英日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未对公司独立性和正常经营构成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被担保方经营状况正常,整体风险可控,担保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此外,报告期内公司及董事会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经营性资金占用,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本人对公司在报告期内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专项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

1、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新增募集资金专户事项,内容和决策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长期战略规划,不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有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顺利开展,进一步提高剩余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均胜电子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对于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相关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战略,有利于提高

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此外,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属实、完整,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严格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等违规情形。

(四)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

在确保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单日最高余额不超过30亿元的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该投资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补选董事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研究与核实了董事候选人的相关资料,在了解候选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认为董事候选人在任职资格方面拥有履行董事职责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董事岗位的职责,未发现有《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和市场禁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此外,提名人的提名资格、决策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认真研究和核实了候选人员的相关资料,认为被聘任人员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任职资格的要求,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七)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披露了《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2022年7月12日披露了《2022年半年度业绩预告》,2022年10月11日披露了《2022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增公告》。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等有关要求及时对外发布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与实际业绩之间不存在重大差异。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披露相关业绩快报的情况。

(八)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华振”)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本人认为毕马威华振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业务国际化发展需要。此外,毕马威华振在为公司提供2021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工作中较好地完成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出具的各项报告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九)会计政策变更

公司根据财政部新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地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利润分配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本人对《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部分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清晰明确,规定了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能够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此外,鉴于公司2021年度归母净利润与母公司净利润均亏损,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实际经营状况、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资金需求等各种因素,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一)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长期高度关注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通过对相关情况的核查和了解,认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能够积极履行以往作出的承诺,对于设定期限的承诺能按约定及时履行;对于需长期履行的承诺,如避免同业竞争及规范关联交易方面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持续履行,未出现违反承诺的现象。

(十二)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人员能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信息披露内容及时、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信息披露工作的及时性、公平性,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三)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已经建立较为完善、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报告期内,公司结合实际经营需要,继续深化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控制体系的实施、执行和监督力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四)董事会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有关监管部门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与公司管理层等各方积极沟通,对各项议案进行研究和审议,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了专业支持,并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与履历经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供董事会参考,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2年,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本着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基本原则,独立履职,为公司治理水平的不断提升发挥应有的作用,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认为,公司对独立董事的工作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和支持,没有妨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发生。2023年,本人将继续秉承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加强与公司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加强学习,提高专业水平和决策能力,忠实、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客观公正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发挥积极作用。

特此报告。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魏学哲

2023年3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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