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保荐机构”)作为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胜电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承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工作,并对均胜电子本次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0年8月1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829号)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130,821,559股(以下简称“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发行价格为每股19.11元。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99,999,992.49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和其他发行费用总计人民币26,434,675.01元(不含增值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73,565,317.48元。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截至2020年10月22日公司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于2020年10月26日出具了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000760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投资于以下项目(包括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前已预先投入该等项目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 |
1 | 智能汽车电子产品产能扩建项目 | 212,400.00 | 180,000.00 |
2 | 补充流动资金 | 70,000.00 | 70,000.00 |
合计 | 282,400.00 | 250,000.00 |
三、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新增情况及原因
公司本次拟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智能汽车电子产品产能扩建项目”实施地点,具体如下:
项目名称 | 原有实施地点 | 本次新增的实施地点 |
智能汽车电子产品产能扩建
项目
智能汽车电子产品产能扩建项目 | 宁波市高新区冬青路555号新工业城 | 上海市宝山区城市工业园区内 |
结合智能汽车市场的快速发展趋势,公司拟在上海新增实施募投项目地点,利用上海在人才储备、市场拓展方面的优势,合理高效地配置资源,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本次新增“智能汽车电子产品产能扩建项目”实施地点是公司结合发展规划、为推动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做出的合理安排。
除此之外,“智能汽车电子产品产能扩建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额、建设内容、实施主体均不存在变化。
四、新增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仅涉及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未涉及募集资金投向、用
途或实施方式的变更,未改变项目建设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需求。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智能汽车电子产品产能扩建项目”的实施地点。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仅涉及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未涉及募集资金的用途、建设内容等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新增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新增“智能汽车电子产品产能扩建项目”的实施地点。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新增“智能汽车电子产品产能扩建项目”的实施地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规划,未改变项目建设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均胜电子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决策程序和内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孙英纵 陈贻亮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