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大家好!本人作为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们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等的规定,尽职尽责,忠实履行职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任期内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会议及投票情况
本着勤勉尽职的态度,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认真审议会议资料,积极参与各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的建议,为董事会的正确、科学的决策发挥积极作用。2022年度,本人亲自参加董事会8次,未授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参加股东大会3次,没有连续2次未亲自参加会议的情况发生。本人对董事会上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无反对票及弃权票。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情况如下:
会议召开时间 | 会议届次 | 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事项 | 意见类型 |
2022年3月4日 |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 1.对《关于延长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2.对《关于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 同意 |
2022年4月26日 |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 1. 关于公司2021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2. 关于公司2021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 | 同意 |
况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3. 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4. 关于2021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5. 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和事前认可意见 6. 关于向银行等融资机构申请融资授信额度及提供相关资产抵(质)押担保的独立意见 7. 关于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8. 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9. 关于2021年度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及薪酬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 |||
2022年7月5日 |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 1.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2.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2022年7月18日 |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 1.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2022年7月21日 |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 1.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2022年8月26日 |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 1. 对公司报告期内(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2. 对公司报告期内(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情况的说明和独立意见 | 同意 |
本人认为公司2022年审议的上述重大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审议和表决以上重大事项的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 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2年,本人积极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等相关事项,多次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对于公司经营状况和规范运作方面的汇报,与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保持密切的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动态。本人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的相关报道,有效的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责。
四、任职董事会委员会工作情况
本人作为第六届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开展工作。本人2022年度任期内,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召开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及薪酬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人作为第六届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开展工作。本人2022年任期内,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共召开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执行和解协议>的议案》。
五、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本人对需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提前进行了认真的查验,对涉及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设等事项均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必要时均发表了独立意见和专项说明,积极有效的履行了自己的职责。
2、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对规定信息的及时披露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核查,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和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及时、完整、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
3、不断加强学习,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本人自觉学习相关专业知识,特别是证监会与交易所的有关文件,以增强履职能力和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的能力。通过学习,加深了我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并逐步形成了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六、其他事项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2023年,本人将继续勤勉尽职,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建设性的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本人也衷心希望公司在董事会领导下稳健经营、规范运作,不断增强盈利能力,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独立董事:宋广华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