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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公用: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31

股票代码:600635 股票简称:大众公用 编号:临2023-005债券代码:143743 债券简称:18公用 04债券代码:175800 债券简称:21公用01债券代码:138999 债券简称:23公用01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和议案于2023年3月22日以邮件及送达方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3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会议有效行使表决权票数9票。本公司全体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局主席杨国平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2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了《2022年年度经营工作报告》;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了《2022年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审议通过了《2022年年度财务决算和2023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通过了《2022年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 (详见公司公告临2023-018

《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2年公司实现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32,591,144.51元,母公司实现税后利润170,799,407.42元,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进行分配,预案如下:

按照母公司2022年度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17,079,940.74元,加上2021年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1,670,087,739.31元,减去2022年度已分配147,621,733.75元,合计可供分配利润1,676,185,472.24元。以2022年末总股本2,952,434,675股为基数,每10股拟分配现金红利0.30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88,573,040.25元,结存未分配利润1,587,612,431.99元留存以后年度分配。

上述事项尚须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才能实施,具体实施办法与时间,公司另行公告。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年报全文和摘要》(2022年年报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审议通过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2年年度履职情况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的议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年度环境、社会及管治(ESG)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详见公司公告临2023-007《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1)同意本公司子公司上海大众燃气、南通大众燃气等向上海燃气有限公司等采购天然气和LNG以及工程施工等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公司1名关联董事史平洋按规定予以回避。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 票。

2)同意本公司子大众运行物流向上海燃气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运输及劳务服务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公司1名关联董事史平洋按规定予以回避。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同意8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3)同意本公司子公司上海大众燃气向上海燃气有限公司租赁办公场所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公司1名关联董事史平洋按规定予以回避。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同意8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4)同意本公司子公司上海大众燃气向上海燃气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燃气经营服务公司采购物资及服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公司1名关联董事史平洋按规定予以回避。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同意8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5)同意本公司子公司大众运行物流为本公司股东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运输服务及劳务等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公司1名关联董事史平洋按规定予以回避。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同意8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6)同意本公司子公司大众燃气向本公司股东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采购物资及服务等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公司1名关联董事史平洋按规定予以回避。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同意8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7)同意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向联营企业大众交通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办公场所、购买商品和服务等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公司2名关联董事杨国平、梁嘉玮按规定予以回避。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8)同意本公司联营企业大众交通及其控股子公司向本公司租赁办公场所、购买商品和服务等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公司2名关联董事杨国平、梁嘉玮按规定予以回避。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 票。9)同意公司委托大众企管及大众河滨对公司的物业资产及其使用人提供运营、管理和服务等,以及大众河滨向公司租赁房屋并提供管理等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公司2名关联董事杨国平、梁嘉玮按规定予以回避。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10)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大众保理与联营企业大众交通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等保理业务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公司2名关联董事杨国平、梁嘉玮按规定予以回避。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11)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大众保理与大众企管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等保理业务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公司2名关联董事杨国平、梁嘉玮按规定予以回避。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同意 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12)同意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大众融资租赁与大众企管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公司2名关联董事杨国平、梁嘉玮按规定予以回避。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上述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申请综合授信贷款额度的议案》(详见公司公告临2023-008《关于公司2023年度申请综合授信贷款额度的公告》);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3.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为控股子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的议

案》(详见公司公告临2023-009《关于公司2023年度为控股子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1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详见公司公告临2023-010《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在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情况下,为持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资金,公司及其子公司拟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单日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含外币折算)15亿元。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5.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年度境内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详见公司公告临2023-011《关于续聘2023年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在2022年度的审计工作中,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及内控审计相关规则规定,工作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顺利完成了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等审计工作。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3年度境内审计机构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按标准支付审计费用。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年度境外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续聘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公司2023年年度境外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按标准支付审计费用。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17.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详见公司公告临2023-012《关于2022年度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董事会意见:本次执行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公司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核销的议案》(详见公司公告临2023-013《关于公司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核销的公告》);

董事会意见:公司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符合《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是公司根据相关资产的实际情况并经资产减值测试后基于谨慎性原则而作出的,计提减值准备与核销资产的依据充分,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资产状况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计提减值准备与核销资产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事项。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9、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公司债券及境外债的议案》(详见公司公告临2023-016《关于发行公司债券及境外债的议案公告》);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的议案》(详见公司公告临2023-014《关于拟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保障未来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注册发行规模不超过35亿元,并可以分期发行。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详见公司公告临2023-015《关于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保障未来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中期票据,注册发行规模不超过35亿元,并可以分期发行。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改选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应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对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规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股东提名推荐的董事候选人进行了任职资格审查,并征询相关股东意见,征求董事候选人本人意见后,认为下述被推荐人符合董事任职资格,确定为本次换届选举董事人选:

提名杨国平先生、梁嘉玮先生、汪宝平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史平洋先生、金永生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提名姜国芳先生、李颖琦女士、刘峰先生、杨平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上述独立非执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需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审核。以上董事候选人将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候选人简历及独立非执行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声明见附件)。

新一届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执行董事三名,非执行董事二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四名。

公司董事会对王开国先生任职期间为公司做出的贡献深表感谢。

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董事职责。

1)《关于提名杨国平先生为公司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9票,反对 票,弃权 票。

2)《关于提名梁嘉玮先生为公司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3)《关于提名汪宝平先生为公司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4)《关于提名史平洋先生为公司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9 票,反对0票,弃权0 票。

5)《关于提名金永生先生为公司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9 票,反对0票,弃权0 票。

6) 《关于提名姜国芳先生为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9 票,反对0票,弃权0 票。

7)《关于提名李颖琦女士为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9 票,反对0票,弃权0 票。8)《关于提名刘峰先生为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9 票,反对0票,弃权0 票。9)《关于提名杨平先生为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9 票,反对0票,弃权0 票。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3、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详见公司公告2023-017《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意9 票,反对0票,弃权0 票。

24、审议通过了《联交所ESS变更主要授权人的议案》。

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此外董事会还确认了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十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十一届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聘请香港嘉源律师事务所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港交所上市规则培训。

特此公告。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3月31日

附件: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杨国平:男,1956年出生,上海交通大学MBA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本公司董事局主席,兼任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上海大众燃气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第三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中国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副会长、上海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第三届会长。

梁嘉玮:男,1973年出生,工商管理学硕士,经济师(金融)。现任本公司执行董事、总裁,兼任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大众燃气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大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上海大众集团资本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上海上市公司协会常务副会长(法人代表)、上海市股份公司联合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

汪宝平:男,1959年出生,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本公司执行董事,兼任南通大众燃气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燃气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史平洋,男,1974年出生,工学学士,高级工程师。现任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上海燃气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常务副总裁,上海申能诚毅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诚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青浦燃气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大众燃气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上海燃气经营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曾任淮北申皖发电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申能(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投资管理部总经理,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金永生:男,1964年出生,北京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中国执业律师资格。现任本公司非执行董事,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副主席/秘书长。

姜国芳:男,1957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 曾任申万巴黎、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申万宏源集团副总经理、 顾问。具有扎实的证券业务知识和基金管理经验。

李颖琦,女,1976年出生,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导,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非执业)。现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兼任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峰,男,1968年出生,硕士,律师、高级经济师。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现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咨询专家、上海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主任、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上海市律师协会执业纠纷调解委员会、纪律惩戒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协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知识产权协会理事、上海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中国民艺法律服务中心特聘专家、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律师团成员、上海市消保委“消费维权法律专家服务团”团员、上海市浦东新区专业人民调解中心特邀调解员、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并多次作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家论证会成员。曾任上海雷允上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杨平:男,1969年出生,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学博士。现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中国资产管理30人论坛理事。曾任赛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CEO兼总裁、香港赛领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上海赛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提名姜国芳、刘峰、杨平为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

(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3 月23 日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提名李颖琦为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

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等三类资格之一(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导,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非执业))。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

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3 月 23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姜国芳,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名为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

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姜国芳2023年3月23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李颖琦,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名为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等三类资格之一(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导,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非执业))。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

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颖琦2023年3 月22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刘峰,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名为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峰2023年3月23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杨平,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名为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

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杨平2023年3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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