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对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23年度境内审计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四川成渝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的境内审计师事项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董事会在发出《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二○二三年度境内审计师的议案》前,已经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期间,工作勤勉尽责,独立、客观、公正,较好地履行了其责任与义务。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的境内审计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我们认为续聘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的境内审计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