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比较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了比较完善、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的各项内部控制在生产经营等公司营运的各个环节中得到了有效和严格地执行,能够防范日常运作中的经营管理风险,在所有重大方面能保持有效的内部控制,基本达到了内部控制的整体目标。公司董事会《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二、关于2022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022年11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天和永磁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并于2022年11月28日经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赣州天和永磁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和永磁”)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事项提供不超过2.4亿元的连带责任信用担保,我们对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天和永磁提供信用担保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此次对外担保事项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决策程序,公司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事项。报告期内,除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外,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三、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意见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22年12月31日总股本1,040,033,262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1,200,997.86元,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保护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一致同意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确认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并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意见公司与日常关联交易的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购销商品、提供劳务等正常业务而形成的,按照《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审议程序进行了确认或批准,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和签订的交易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进行的,遵循了公平、公正、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交易价格或定价方法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独立性产生任何影响。我们同意关于确认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并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
五、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续聘北京兴华担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变更。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关于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的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并保持了一致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资产状况,有助于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我们同意公司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
八、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意见
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李建林先生、李强祖先生、宋财华先生、童为民先生、左富强先生、钱龙先生没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没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况,我们同意提名上述人员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意见
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郭华平先生、李旭先生、曹元坤先生没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没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我们认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提名上述人员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候选人郭华平先生、李旭先生、曹元坤先生的任职资格尚需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
独立董事:郭华平、李旭、曹元坤
二○二三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