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规则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
二〇二三年三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其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任命和罢免。
第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应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三至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组员并作好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日常辅助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了解并掌握公司经营的全面情况;
(二)了解、分析、掌握国际国内行业现状;
(三)了解并掌握国家相关政策;
(四)研究公司近期、中期、长期发展战略或其相关问题;
(五)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改革等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六)审议通过发展战略专项研究报告;
(七)定期或不定期出具日常研究报告;
(八)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做好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管理部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管理部;
(四)由投资管理部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生效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