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批准及授权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为客
户金融业务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机构”)作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重科”、“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中联重科关于批准及授权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为客户金融业务提供担保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中联重科子公司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机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为加速资金回笼、降低经营风险,结合高机公司2023年度经营规划,公司拟批准高机公司为客户办理金融业务提供担保,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50亿元,每笔担保期限与相关业务贷款年限一致,并授权高机公司管理层签署相关合作协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为信誉良好,并经合作金融机构审核符合融资条件且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客户。
三、担保的主要内容
基于融资租赁、银行按揭、商业保理等金融业务设备(标的物)的回购担保。
四、担保的风险管控措施
在风险控制上,高机公司将严格把控金融业务客户的资质,从资信调查、业务审批手续完备性等各方面严格控制,降低担保风险。主要措施如下:
1、制定并完善相关业务制度管理办法及内部控制流程;
2、根据上述管理办法,明确客户的授信及管控规则,监督客户信用资源的规模、风险、周转效率等;
3、设立风险预警线与管控底线,并进行月度监控,根据对客户能力的分析,推动、帮扶其风险控制能力提升。如达到预警线,将介入风险处置;
4、根据上述管控流程及要求,建立相应的信用授信业务风控流程及处理预案,由高机公司信用管理部门组织协同;由高机公司组织建立金融业务签约前的评审流程,在确认已建立可行的风险控制流程及预案,客户已签署合格的反担保协议,相应协议文件通过法务部门合规审核的情况下,由有权签约人统一对外签约。
五、协议签署
本次担保事项尚未签署相关协议,将在业务实际发生时,按高机公司相关规定流程进行审核后再行签署。
六、审议事项
1、批准高机公司为客户金融业务提供担保,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50亿元,每笔担保期限与相关业务贷款年限一致;
2、授权高机公司管理层代表高机公司签署上述业务相关合作协议。
该授权有效期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七、董事会意见
1、此次担保主要是为满足高机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为客户在购买产品的过程中提供融资支持,能够促进销售回款、降低经营风险,有利于公司拓宽销售渠道,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被担保人为信誉良好,并经合作金融机构审核符合融资条件且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客户,本次担保风险较小并可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批准及授权高机公司为客户金融业务提供担保,是为了高机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由高机公司组织建立金融业务签约前的评审流程,确认已建立可行的风险控制流程及预案,客户签署合格的反担保协议,相应协议文件通过法务部门合规审核,公司能有效地控制和防范风险,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上述担保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关于批准及授权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为客户金融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八、累计对外担保数量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对外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049,294.48万元,约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17%,公司无违规对外担保行为。
九、审批程序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批准及授权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为客户金融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表了核查意见。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十、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中联重科关于批准及授权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为客户金融业务提供担保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该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对中联重科关于批准及授权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为客户金融业务提供担保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批准及授权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为客户金融业务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金巍锋 李子清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