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中联重科: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31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着诚信、勤勉、审慎的原则,对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我们在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对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已经向本人提交了《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相关资料,经本人审阅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现就《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董事会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2年度资产核销的独立意见

作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已经向本人提交了有关2022年度资产核销的相关资料,经本人审阅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现就《关于2022年度资产核销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资产核销事项,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政策要求,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本次资产核销事项。

三、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作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已经向本人提交了《公司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的相关资料,经本人审阅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现就《公司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依据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并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截止2022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四、关于聘任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作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已经向本人提交了有关公司聘请 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相关资料,经本人审阅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现就《关于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及独立性,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及内控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聘任毕马威华振为公司2023年度境内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任毕马威香港为公司2023年度国际核数师,同意将《关于聘任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的独立意见

2022年度,公司根据境内、香港两地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在经营活动中得到较好的执行,内部控制总体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建议公司2023年继续加强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提高风险控制能力,有效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六、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作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已经向本人提交了有关《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相关资料,经本人审阅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现就《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2022年度,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使用和管理。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实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在报告期内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利益和有关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关于为按揭、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及买方信贷业务

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作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已经向本人提交了《关于为按揭、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及买方信贷业务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的相关资料,经本人审阅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为信誉良好、并经合作金融机构审核符合融资条件且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客户提供的担保,是为了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由公司组织建立银行按揭、融资租赁和买方信贷业务签约前的评审流程,在确认已建立可行的风险控制流程及预案,客户签署合格的反担保协议,相应协议文件通过法务部门合规审核,公司能有效地控制和防范风险,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

上述担保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关于为按揭、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及买方信贷业务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八、关于批准及授权中联重科安徽工业车辆有限公司开

展保兑仓业务的独立意见

作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已经向本人提交了《关于批准及授权中联重科安徽工业车辆有限公司开展保兑仓业务的议案》的相关资料,经本人审阅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批准及授权工业车辆公司开展保兑仓业务,是为了工业车辆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由公司组织建立金融业务签约前的评审流程,确认已建立可行的风险控制流程及预案,经销商签署合格的反担保协议,相应协议文件通过法务部门合规审核,公司能有效地控制和防范风险,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

上述担保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同意《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批准及授权中联重科安徽工业车辆有限公司开展保兑仓业务的议案》。

九、关于批准及授权中联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下

游客户金融业务并对外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作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已经向本人提交了《关于批准及授权中联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下游客户金融业务并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相关资料,经本人审阅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批准及授权农机公司开展下游客户金融业务并对外提供担保,是为了农机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由公司组织建立金融业务签约前的评审流程,确认已建立可行的风险控制流程及预案,客户签署合格的反担保协议,相应协议文件通过法务部门合规审核,公司能有效地控制和防范风险,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

上述担保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同意《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批准及授权中联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下游客户金融业务并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十、关于对控股公司担保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已经向本人提交了有关公司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关资料,经本人审阅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现就《关于对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为控股公司提供的担保,是为了控股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担保的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公司,公司能有效地控制和防范风险,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

2、上述担保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根据上述规定将《关于对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十一、关于授权进行低风险投资理财业务的独立意见

作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已经向本人提交了有关公司拟进行低风险投资理财事宜的相关资料,经本人审阅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现就《关于授权进行低风险投资理财业务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制度,并能有效实施,

能够有效管控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低风险投资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关于授权进行低风险投资理财业务的议案》。

十二、关于授权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独立意见

作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已经向本人提交了《公司关于授权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议案》的相关资料,经本人审阅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与主业业务密切相关的简单金融衍生产品与基础业务在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等方面相匹配,符合公司谨慎、稳健的风险管理原则。公司通过外汇资金业务的开展,进一步提升公司外汇风险管理能力,为外汇资产进行保值增值。通过上述衍生品的投资业务,有利于充分发挥公司竞争优势,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是可行的,风险是可控的。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关于授权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议案》。

十三、关于授权湖南至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开展

融资担保业务的独立意见

作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已经向本人提交了《关于授权湖南至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议案》的相关资料,经本人审阅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批准及授权担保公司开展融资担保业务,是为了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制定融资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管理与监控业务流程,要求客户为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担保公司将严格把控客户的资质,从资信调查、授信审批手续完备性等各方面严格控制,公司能有效地控制和防范风险,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

上述担保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同意《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授权湖南至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议案》。

十四、关于批准及授权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为客户金融业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作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已经向本人提交了《关于批准及授权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为客户金融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相关资料,经本人审阅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批准及授权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为客户金融业务提供担保,是为了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由高机公司组织建立金融业务签约前的评审流程,确认已建立可行的风险控制流程及预案,客户签署合格的反担保协议,相应协议文件通过法务部门合规审核,公司能有效地控制和防范风险,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

上述担保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关于批准及授权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为客户金融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十五、关于批准并授权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

有限公司为客户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作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已经向本人提交了《关于批准并授权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为客户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相关资料,经本人审阅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批准及授权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为客户提供担保,是为了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由高机公司组织建立金融业务签约前的评审流程,确认已建立可行的风险控制流程及预案,客户签署合格的反担保协议,相应协议文件通过法务部门合规审核,公司能有效地控制和防范风险,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

上述担保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关于批准并授权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为客户提供担保的议案》。

十六、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已经向本人提交了公司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经本人审阅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现就《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 2022年与盈峰环境及其下属子公司、北京租赁公司的实际关联交易金额与预计数差异较大。经我们审核,属于正常的经营行为,对公司日常经营及业绩影响较小,未发现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2、公司预计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经营情况。

3、该议案审议程序合法,关联交易事项符合该等日常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交易价格公允,交易条款符合一般商业惯例;该等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同意《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十七、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

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和监督,现就公司2022年度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专项说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2、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对外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049,294.48万元, 约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17%,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以及因开展融资租赁销售业务、按揭销售业务对客户的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属于公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使用的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无违规对外担保行为,没有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的情形,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相关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十八、关于公司2022年证券投资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22年度证券投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关于公司2022年证券投资情况的专项说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2022年公司除开展委托理财和金融衍生品业务,未进行其他证券投资。我们认为,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于公司的闲置资金,未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开展。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开展证券投资业务,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内控制度严格落实,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未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利用闲置资金开展证券投资业务,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九、关于注册统一注册发行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债务融资工具(DFI)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拟申请注册“统一注册发行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债务融资工具(DFI)”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关于拟注册统一注册发行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债务融资工具(DFI)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申请注册债务融资工具(DFI),为债务融资工具(DFI)项下资产支持证券业务出具《差额支付承诺函》、对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息承担差额补足义务,是为了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符合一般商业惯例,公司能有效地控制和防范风险,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

上述差额补足行为符合《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关于拟注册统一注册发行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债务融资工具(DFI)的议案》。

独立董事:

黎 建 强 赵 嵩 正 杨 昌 伯 刘 桂 良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