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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重科: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统一注册发行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债务融资工具(DFI)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31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统一注册发行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债务融资工具(DFI)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作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重科”、“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中联重科拟申请注册统一注册发行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债务融资工具(DFI)(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DFI)”)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债务融资工具(DFI)注册方案

1、注册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2、债务融资工具(DFI)项下业务品种

包括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永续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绿色债务融资、扶贫债务工具等。

3、注册金额

注册阶段不设置注册额度,发行阶段再确定DFI项下注册的品种、规模、期限等要素。

4、决议有效期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6 个月。

5、增信措施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包括银行间市场资产支持票据、交易所市场资产支持证

券、北金所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等),公司出具《差额支付承诺函》对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息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二、授权事项

1、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之人士在上述注册方案内,全权决定注册债务融资工具(DFI)有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需要签署必要的文件,聘任相应的代理注册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办理必要的手续,以及采取其他必要的相关行动。

2、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之人士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核准的额度内,全权决定和办理上述DFI项下债券发行有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决定发行时机、发行方式、承销机构、发行额度、发行期数、发行利率、募集资金具体用途,根据需要签署必要的文件,聘任相应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办理必要的手续,以及采取其他必要的相关行动。

三、董事会意见

1、此次申请注册债务融资工具(DFI)主要是为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公司拓宽融资渠道,盘活存量资产,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公司为债务融资工具(DFI)项下资产支持证券业务出具《差额支付承诺函》、对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息承担差额补足义务符合一般商业惯例,风险较小并可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申请注册债务融资工具(DFI),为债务融资工具(DFI)项下资产支持证券业务出具《差额支付承诺函》、对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息承担差额补足义务,是为了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符合一般商业惯例,公司能有效地控制和防范风险,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

上述差额补足行为符合《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其决

策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关于拟注册统一注册发行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债务融资工具(DFI)的议案》。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对外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049,294.48万元,约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17%,公司无违规对外担保行为。

五、审批程序

本次发行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注册债务融资工具(DFI)相关情况。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中联重科关于注册统一注册发行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债务融资工具(DFI)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保荐机构对中联重科关于注册统一注册发行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债务融资工具(DFI)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统一注册发行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债务融资工具(DFI)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金巍锋 李子清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3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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