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机构”)作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重科”、“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中联重科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本次评价范围的单位包括:公司各职能部门、工程机械产品事业部、中联农机、财务公司、金融服务公司、海外公司、应急装备公司、高空作业机械公司、中联新材料公司、矿山机械事业部、意大利CIFA、德国M-Tec、德国WTC、智能技术公司、车桥公司、特力液压公司、常德液压公司、中旺公司等主机配套服务经营单元,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94.84%,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96.22%。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风险评估、内部监督、信息系统、投资者关系、发展战略、市场营销与品牌、信用销售、采购及外包、资金活动与担保、信息与沟通、资产管理、工程项目、财务报告、生产与成本、质量与安全、全面预算、合同管理、研究与开发等内容。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采购及外包、信用销售、资产管理、财务报告、质量与安全等。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控制工作实施管理规定》和《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潜在错报≥当年销售收入金额的0.4%;
(2)重要缺陷:当年销售收入金额的0.1%≤潜在错报<当年销售收入金额的0.4%;
(3)一般缺陷:潜在错报<当年销售收入金额的0.1%。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不采取任何行动导致潜在错报或造成经济损失、经营目标无法实现的可能性极大。
下列迹象表明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对已经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的重大差错进行错报更正;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在内部控制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2)重要缺陷:不采取任何行动导致潜在错报或造成经济损失、经营目标无法实现的可能性较大。
下列迹象表明内部控制存在重要缺陷: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
标。
(3)一般缺陷: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损失金额≥当年销售收入金额的0.4%;
(2)重要缺陷:当年销售收入金额的0.1%≤损失金额<当年销售收入金额的0.4%;
(3)一般缺陷:损失金额<当年销售收入金额的0.1%。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失误;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系统性失效,且缺乏有效的补偿性控制;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流失严重;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2)重要缺陷: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形成损失;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性失误;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其他对公司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3)一般缺陷: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二、公司对内部控制评价的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保荐机构主要核查程序
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代表人通过与中联重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注册会计师等人员沟通交流;查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记录、内部审计报告、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从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实施等情况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中联重科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中联重科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金巍锋 李子清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