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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铁:关于2022年度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31

A股代码:601390 A股简称:中国中铁 公告编号:临2023-013H股代码:00390 H股简称:中国中铁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及《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等,对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二)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至29日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至30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

六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1. 关于固定资产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1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 号),对固定资产试运行销售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要求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根据解释15号规定,关于固定资产试运行销售相关的会计处理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对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要求企业对分类为权益

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公司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公司已按照解释16号中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规定列示。根据解释16号规定,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3.关于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对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要求企业对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公司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根据解释16号规定,关于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4.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对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

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要求公司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公司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根据解释16号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 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2022年度公司财务报表汇总结果分析,上述解释15号关于固定资产试运行销售的相关规定、解释16号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相关规定、解释16号关于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解释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该规定公司自2023 年1月1日起施行,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无影响。

三、监事会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及《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等要求而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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