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了相应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2022年11月30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公司按照此通知及相应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要求,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政策。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2022年11月30日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其他未修改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
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规定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以下简称“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规定”)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解释15号的相关规定对本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未产生重大影响。
(二)“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解释16号的相关规定对本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未产生重大影响。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不存在需要追溯调整的相关业务,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22年度股东权益、净利润等相关财务指标。该准则的施行,预计不会导致公司租赁资产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