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与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即将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 关于《确认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和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的正常业务范围,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交易的价格是参照市场价格,在公平、合理、公正的原则下协商确定的,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提请董事会审议。
2. 关于《续聘2023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我们认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专业的执业能力和执业资质,能够胜任公司年度会计和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同意聘任该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授权董事会届时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内容和工作量等因素,决定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费用事宜。公司此次聘任2023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提请董事会审议。
3. 关于《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
议》的议案
我们认为,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有利于优化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协议主要条款客观、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地控制风险,同意将本次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