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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东电力: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31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1、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其中“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明确了亏损合同的判断依据。

2、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明确了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相应递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明确了权益工具的股利支出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明确了股份支付从以现金结算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会计处理。

(二)变更日期:公司按照国家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中规定的起始日期开始执行。

(三)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及影响

(一)《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变更的内容

1、解释15号就亏损合同的判断依据进行了明确,主要内容如下:

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上述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时尚未履行完所有义务的合同执行该规定,累积影响数调整2022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不对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调整。

(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变更的内容

1、解释16号就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明确,主要内容如下:

对于非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的单项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不得豁免。

上述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2023年1月1日)之间发生的单项交易,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调整,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2、解释16号就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明确,主要内容如下:

对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相关股利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在确认应付股利时,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

上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1月1日至施行日之间确认的应付股利应根据该解释进行调整。在2022年1月1日之前确认应付股利且相关金融工具在2022年1月1日尚未终止确认的,企业也应进行追溯调整。

3、解释16号就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明确,主要内容如下:

(1)企业修改协议使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应按照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

(3)上述规定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

(4)上述规定适用于企业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情形。

上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1月1日至施行日之间新增的交易应根据该解释进行调整。在2022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交易,企业应当调整2022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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