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已预先对公司拟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对《关于聘请2023年度财务决算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刘 宁 郑守光 温步瀛